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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管理规定实施法则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管理规定实施法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对我国抗灾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银行帐户、会计记录、会计核算、帐簿设置、凭证形式、记帐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是否符合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二)捐赠款、物收入、拨付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的管理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三)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四)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帐;(二)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帐、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三)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科目。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二)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物资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一)捐赠物资出入库有无内部控制制度,原始记录是否完整;(二)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否合理。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综合审计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综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二)对社会捐赠资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三)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审计处理结果等。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结果。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要求对其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管理规定实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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