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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提供城乡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四)独立工矿区为矿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残疾人及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及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并公示一周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即可申请公益性岗位。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招收和录用程序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招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招用人员:(一)下达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当地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数量及就业专项资金规模等情况统筹考虑统一确定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年度开发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用人单位;(二)岗位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公益性岗位招聘申请(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连同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报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发布信息。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四)组织招聘。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就业服务机构可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一次性招聘较少的,可由就业服务机构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用工条件按1:3的比例推荐人员供用人单位选择;(五)录用公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六)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与录用人员在一个月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基层平台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还须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申领程序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于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二)岗位补贴1.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人员,补贴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50%的范围内确定;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补贴标准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100%的范围内确定;2.申请程序: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申报,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凭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工资发放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1.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2.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凭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社保补贴,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以及申报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与监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一)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已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现仍在岗的人员,应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如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又成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新一轮公益性岗位安置。(二)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下发。(三)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5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虚报冒领,追回逾期发放的补贴资金,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3.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5.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推荐补充。(四)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岗位、人员变化情况。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格,并收回公益性岗位用人指标。(五)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督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程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人、岗查对,对提供虚假资料、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以及安置人员离岗后仍继续申请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其全部所得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六、特定公益性岗位管理特定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保障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开发的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岗位。(一)特定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系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他条件由各县市区确定,具体招录办法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执行。(二)特定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受三年补贴政策期限限制,三年满后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三)特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为基准,根据上岗人员能力水平、工作绩效、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并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同步增长,保证工作人员享有合理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四)特定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本实施意见其它规定执行。七、其他(一)从事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年限,在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时,可视同基层工作年限。(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省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咸宁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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