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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海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县建设局县物价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市场评估价补偿的,其补偿金额计算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砖混二等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一)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交易案例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二)市场价评估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三)实行市场价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与非住宅用房按评估补偿金(不含附属物补偿和装修补偿)奖励12%进行补偿。第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基准价补偿的、其补偿金额计算2(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商业用房,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一同类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1.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2.区位差价系数按被拆迁房屋地段等级、交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居住环境、规划限制等因素修正确定。3.容积率修正系数是指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即该房屋的容积率低于标准容积率的修正系数。4.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指根据被拆迁商业用房临街建筑状况、交通道路条件等因素修正的系数。5.同类房屋重置价格是指砖混二等房屋的重置价格。6.商住用房货币补偿价格底层按商业用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和地下室按同类地段的住宅用房标准执行。7.其他如办公、综合用房等参照执行。(二)被拆迁工业用房,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用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1.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是指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32.工业用房是指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房屋,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调产安置的,其安置用房价格结算(一)被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补偿安置的,安置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结算。(二)被拆迁房屋货币基准价评估的,安置用房按货币基准价评估的价格结算。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一)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用房搬家补助费以产权户居住人数,按户二次搬家一次性补助;3人以下1200元、4-5人1400元、6人(含6人)以上1600元。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予发放搬家补助费。(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跃龙、桃源街道区域每月1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梅林、桥头胡街道区域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货币补偿安置(含城中村改造迁建安置)的计发6个月。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搬迁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时止的过渡期限计发,另再增发4个月房屋装修期的补助费。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提供安置用房的,超过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双倍计发。4(三)一次性经济补助费1.工业用房。按生产、仓储、办公及其他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过渡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经济补助。生产用房按65元/平方米计发,仓储用房按30元/平方米计发,办公及其他用房按10元/平方米计发。有关设施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按评估价补偿或相关规定协商补偿。2.商业用房。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以实际营业面积按商业用房给予补偿。3.非商业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以实际营业面积按非商业用房给予补偿。非商业用房改作营业的个体小店,凭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四)房屋装修和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房屋装修补偿费,按房屋室内装修调整项目价格标准按其装修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2.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按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评估或综合评定确定。第五条拆迁(搬迁)房屋的奖励(一)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基准价补偿安置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配合拆迁评估、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5米奖励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拆迁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土地面积300元/平方米奖励。)实行市场价补偿安置的,不享受本款奖励。(二)拆迁住宅房屋,拆迁期限内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到拆迁期限日止,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日1.0元/平方米的提前签约奖励(原则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低于1.5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奖励(城中村改造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三)拆迁住宅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产权户提前搬迁奖励:提前三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人,提前二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人,提前一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1000元/人。被拆迁产权户家庭人口按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人口确定。(四)拆迁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奖励。(五)奖励费在搬迁房屋后统一纳入补偿费结算。第六条安置用房的附属用房(自行车房、储物间用房、地下汽车位)以市场价评估安置的,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结算;按货币基准价评估安置的,按建安成本价结算。6第七条拆迁特殊困难低保家庭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且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内部分互不结算差价,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平均价购买。第八条本标准适用宁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各乡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物价水平,参照执行。第九条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宁海县县城规划区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2.宁海县县城规划区主要商业道路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3.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地段等级划分范围4.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地块区位差价系数5.宁海县县城规划区被拆迁住宅用房容积率修正系数6.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7.宁海县住宅楼层差价率(一)8.宁海县住宅楼层差价率(二)9.宁海县住宅朝向差价率10.宁海县被拆迁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711.宁海县房屋成新标准12.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商业用房营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13.宁海县县城规划区非商业用房营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14.宁海县房屋室内装修调整项目价格标准15.宁海县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8附件1宁海县县城规划区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单位:元/m2(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地段等级住宅用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成套独立单体出让土地非出让土地Ⅰ34003450260065005500Ⅱ32003250240060005200Ⅲ30003050205047004200Ⅳ26002650180033003000备注:1.上述基准价依据上一年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砖混二等住宅、办公用房测定,其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办公50年。2.办公用房底层层高标准为3.6~4.2米;层高不在标准范围内的,每提高(降低)0.1米,基准价相应增(降)1%。9附件2宁海县县城规划区主要商业道路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单位:元/m2(建筑面积)干道等级座落基准价出让土地非出让土地Ⅰ桃源南路(中大街-人民大道)、人民大道(桃源中路-兴宁中路)、气象北路(天寿路-人民大道)、北斗北路(正学路-人民大道)、中山中路(兴宁中路-桃源中路)90007300Ⅱ气象北路(天寿路-外环路)、北斗北路(正学路-外环路)、中山西路(兴宁中路-山河路)、中山东路(桃源中路-华山花园)、正学路(兴宁中路-桃源中路)、兴宁中路(中山中路-北大街)、气象南路(人民大道-北大街)76506900Ⅲ桃源南路(中大街-徐霞客大道)、桃源中路(外环路-人民大道)、北斗北路(外环路-金水路)、兴宁南路(北大街-中大街)、人民大道(桃源中路-一休公园)、怡惠路(兴宁中路-桃源中路)、中大街(兴宁南路-桃源南路)、北大街(兴宁南路-桃源南路)、东大街(桃源南路-东门菜场)、天寿路(北斗北路-桃源中路)56005050Ⅳ桃源北路(时代大道-外环路)、气象北路(外环路-金水路)、北斗南路(人民大道-北大街)、兴宁南路(中大街-徐霞客大道)、兴宁北路(金水路-中山中路)、环城北路(桃源南路-东海路)、环城中路(兴宁南路-桃源南路)、外环路(兴宁中路-桃源北路)、跃龙路(兴宁中路-桃源北路)、城北路(北斗南路-气象南路)、县前街(兴宁南路-中大街)、西大街(柔石中学-兴宁南路)、东海路(中山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山河路-兴宁南路)、车河路(山河路-兴宁南路)、淮河路(桃源南路-东海路)、徐霞客大道(西郊路-桃源南路)、气象南路60弄(气象南路-桃源南路)、梅桥路(梅林南路-园林路)、梅林路(梅深路-工业一路)、振兴路(梅林宾馆-园桥路)、桥井路(赤山路-含山路)35003000备注:1.上述基准价依据上一年国有出让土地上新建砖混二等商业用房测定,其土地可使用年限40年。102.本表所列标准适用于城区主要商业道路底层商业用房,二层基准价递减50%,三层以上(含三层)和地下室按同类地段的住宅用房标准执行。3.商业用房底层层高为3.6~4.2米;层高不在标准范围内的,每提高(降低)0.1米,基准价相应增加(降低)1%。4.上述商业用房的标准进深为12~14米,标准宽度为4米。5.同一线路介于上下等级干道的房屋原则按上靠等级执行。附件3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地段等级划分范围地段等级范围Ⅰ东至桃源路,南至人民大道,西至兴宁中路,北至时代大道。ⅡⅠ类地段向外延伸,东至桃源北路、正学东路、华山路、东海路,南至环城西路、兴宁南路、中大街、东大街,西至兴宁中路、红枫路、山河路,北至金水路。ⅢⅠ、Ⅱ类地段向处延伸,东至规划东界,南至东郊路、环南东路、兴海路、徐霞客大道,西至纺织西路、山河路、外环路、乌石山山脚、高速公路,北至金水路。ⅣⅢ类地段以外的规划区范围。备注:地段等级划分以划定的界线为准,以道路为界的界线取道路中心线。1112附件4宁海县县城规划区地块区位差价系数区位范围差价系数一人民大道以北、金水路以南Ⅰ、Ⅱ、Ⅲ类地段地块0.90-1.00二东至东海路,南至环南北路、北大街、环城西路,西至红枫路,北至中山西路、人民大道0.85-0.95三东至兴海路,南至东郊路,西至东海路,北至人民大道0.80-0.90四东至红枫路,南至环城西路,西至青竹路,北至中山西路0.80-0.90五东至桃源南路,南至环南中路、环南西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西路、北大街0.75-0.85六东至桃源南路,南至徐霞客大道,西至西郊路,北至环南西路、环南中路0.75-0.85七东至兴海路,南至东旺路、环南东路,西至桃源南路,北至环城北路、东郊路0.75-0.85八东至兴海路,南至跃龙山路,西至桃源南路,北至环南东路、东旺路0.70-0.80九其它县城规划控制区Ⅳ类地段0.35-0.75备注:具体房屋区位差价系数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定,其中第九区位的地块区位差价系统应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执行。1314附件5宁海县县城规划区被拆迁住宅用房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0.50.60.70.80.91.01.11.21.31.4≥1.5修正系数2.592.191.911.701.531.401.291.201.121.061备注: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
本文标题:宁海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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