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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范例2022年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范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一、土地征收主体责任及分工县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征收主管单位,拟征收地块所在的乡镇政府为组织实施单位,配合实施单位为县财政、农业农村、人社、林业、水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政策指导;土地权属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征收公告;用地报批;审核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征收地块规划条件意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经费、用地报批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审核;会同县人社局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和户口性质;维护征地工作实施中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县林业局:负责拟征收地块的林业保护地核查工作;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审核意见并进行林地规划调整工作,协助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县水务局:负责核查拟征收地块是否位于泉域重点保护区。黑鹳管理局:负责核查拟征收地块是否位于黑鹳自然保护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拟征收地块的污染状况进行初步核查;负责协调和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地公告、告知,组织听证、地块现状调查,负责征地补偿资料存档,负责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造册、补偿款发放工作;依法调处征地纠纷和补偿争议,组织召开征地工作会议,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人完成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格结果确认工作;协助县人社局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二、征地程序(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前县自然资源局应编制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启动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xx个工作日。(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对被征地村、相关单位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未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应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范围内公告。(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前,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或聘用第三方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乡镇政府、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xx日。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申请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六)听证告知。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乡镇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九)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在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十)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由县自然资源部门通知乡镇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三、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时,被征地块内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给予补偿(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确定年产值标准)。(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各类树木、水井、渠道、道路、临时建(构)筑物、坟墓等。地上附着物采取据实结算方式予以补偿(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不属于补偿范围),由被征地乡镇政府按照实际补偿相关资料,申请县政府进行拨付。(四)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征地中涉及国有、集体和个人固定建(构)筑物拆迁时,由乡镇政府负责对持有效合法证件、权属来源证明或批准文书的拆迁房屋逐单位(户)进行登记,并委托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地块内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乡镇政府与房屋产权人商谈拆迁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资金,并组织实施征地后的拆迁工作。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的非法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等,一律不予确认和补偿,并责令限期无条件清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文件、合同、协议等形式与乡镇、村及村民签订征地、租赁或买卖等改变土地用途的协议,对擅自圈地、占地、私自交易土地、恶意抬高征地补偿标准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对未经批准私自交易的土地和乱搭滥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从严查处。对项目建设及配套工程需迁改的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及水利设施,以及通村道路等不可预见的建(构)筑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改迁。四、征地经费及资金管理(一)征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xxx-xxxx元/亩标准拨付给乡镇政府,并计入征地成本。(二)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登记造册后,乡镇政府向县政府书面提出拨付征地补偿费资金的请示。(三)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征地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资金专户,乡镇政府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拨付。(四)征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
本文标题:2022年度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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