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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责范围,而其中对于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是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责最初是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负责的,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调整和规范,逐步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然而,根据近年来的数据表明,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极其缓慢,相当一部分地区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数为零。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难点是什么?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我将在下面加以分析。民行检察部门所查办的法官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以及其他与民事、行政审判职务相关联的犯罪类型。一、法官职务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专业能力强民行检察部门所查办的法官职务犯罪,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这些人员熟悉审判程序和相关领域的实体法律,一方面懂得怎么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犯罪活动,怎样利用审判程序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懂得怎样应对侦查和审讯的对策,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2.犯罪行为复杂多样民行审判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行为。在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久拖不立,或者只是欠缺形式要件的,却百般刁难,索要“好处”;也有当事人或代理人已和某审判人员拉好关系的,为使案件顺利分到该法官手里,也要给立案庭的分案人员某些“好处”……在审判阶段,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久拖不决,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迫切心理,迫使当事人找其拉关系,送钱物,有的借机向当事人索要各种购物券、消费卡等代币凭证,有的要求当事人为其报销餐费、手机费,或者在消费完毕后,打电话让律师前来为其买单……在执行阶段,法官职务犯罪更是花样翻新手段多多。例如伪造执行文书、挪用案件执行款、利用执行款非法放贷、侵吞孳息款,有的徇情私自受理案件,甚至编造假案,为他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有的违法扣押、违反法定程序拍卖,甚至私自低价买受拍卖品……3.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犯罪行为人都是在合法的形式和国家权利的掩护下进行犯罪行动。而当事人行贿或者司法人员徇情,目的都是使当事人获得好处,既然当事人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一般不会检举、举报这一犯罪行为。因此,受贿犯罪活动一般不容易为外界所察觉,隐蔽性强。另外,犯罪行为人依靠自己熟悉业务的优势,枉法裁判时也要经过精心策划,利用法律的漏洞使枉法行为不显得突兀,表面上也合乎情理,增加了侦查的难度。二、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1.民行检察部门享有侦查权的历史较短,侦查经验缺乏。检察院建立之初,并没有民行检察部门。1992年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于从无到初创的阶段,该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反贪污和渎检局负责。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了民行检察部门的“初查权”,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可以进行初查,之后交自侦部门立案。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和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最终确立了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2.检察院民行人员配置与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人员的人员配置反差强烈,不利于完成侦查任务。法院内部,民事案件业务量极大,民庭是最忙最累的一个部门,所以法院把能力强业务强的力量配置到民庭。而在检察院内部,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拥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骨干力量以及掌握丰富理论知识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大都被充实到公诉、反贪这样的业务部门,而民行部门的力量相对薄弱。所以在双方力量对比不均衡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去监督强势一方难免显得力不从心。3.民行检察部门认为查办法官职务犯罪会影响民行抗诉工作而不愿监督。由于法律对人民检察院从受理立案到提出抗诉再到再审程序均无明确具体规定,平时的抗诉工作依靠检法两家密切配合。可是查办一次法官职务犯罪之后,检察院再进行抗诉工作就会困难重重。具体表现在:调阅卷宗困难,承办人和档案室相互推诿;抗诉案件被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后,法院迟迟不开庭;开庭后迟迟不判决,导致案件被长期搁置等等4.监督的滞后性。法官职务犯罪是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实施的,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而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过程基本上都是事后监督,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也都是通过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的,无法实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就提高了监督的难度。三、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对策1.健全机制,规范执法,为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要在法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打开局面,求得工作实效,须规范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鉴于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难度相当大,更需要我们有计划地进行具体的规划和安排,对相应的任务、措施、手段、分工、步骤、责任都要进一步细化。一是建立被投诉法官的线索登记,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的同时,登记被投诉的法官,对被投诉超过一定次数的法官,经审查认为其裁判或执行措施明显有误,不合法理的,应当有意识的收集、储存相关线索和证据,做好备案,以便今后开展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争取做到成熟一件坚决查处一件。二是在民行检察部门指派既熟悉民行业务又熟悉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相应小组,规定其职责与要求,包括自行摸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相关线索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处理、负责侦查等具体内容。三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要注意同渎检部门、反贪部门的协调配合。当本部门侦查陷入瓶颈,难以突破时,可以向其他侦查部门请求支援与帮助,从而大大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2.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由专业的审判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熟悉的诉讼程序等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很难查处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没有专业人才却想从中发现问题也是极其困难的。检察院内部,大多数人对刑事问题精通,对民行专业本身就知之甚少,所以要加强培训。一是通过学习培训,完善民行检察干部知识和经验结构,克服民行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人力、物力等困难。应到反贪、渎检部门学习办案,掌握侦查办案的技巧与本领,参加侦查技巧的培训。二是对于民事、行政专业的业务加强培训,熟练掌握民行专业业务知识,适应形势变化,加强对新颁布的民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本文标题:浅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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