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QSH1020 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2010-12–22发布2011-03–15实施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Q/SH10202064-2010Q/SH1020Q/SH1020Q/SH1020Q/SH10202064—2010前言为了加强油田危险货物汽车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行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停车场、装卸作业现场和有关设施、工具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有刚、王来忠、成维松、周振杰、唐齐。ⅠQ/SH1020Q/SH1020Q/SH1020Q/SH10202064—2010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汽车运输与装卸危险货物人员的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运输与装卸作业安全要求及劳动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胜利油田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T1992集装箱术语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6563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1668危险货物车辆结构要求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GA406车身反光标识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Q/SH10201138基层车辆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十八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2001年3月19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从业人员本标准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货物汽车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3.2危险货物Q/SH1020Q/SH1020Q/SH1020Q/SH10202064—20102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中列名的危险货物,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物质等。3.3不可移动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3.4拖挂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3.5罐式集装箱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1992)。3.6稳定轻烃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和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其终沸点不高于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气油。按蒸气压范围分为两种牌号,其代号分别为1号和2号。1号产品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其饱和蒸汽压较高;2号产品可作石油化工原料也可用作车用汽油调和原料。3.7自行加速分解温度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4从业人员4.1驾驶员4.1.1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年龄不超过55周岁,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5年或15万公里的安全驾驶经历;b)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复审合格。c)按照Q/SH10201138驾驶员分类标准为C类驾驶员;d)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1.2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装卸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定期参加上岗后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4.2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4.2.1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年龄不超过60周岁;b)高中以上学历;c)经危险货物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复审合格。4.2.2应按照4.1.2的要求接受岗前培训、考试和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4.2.3押运员宜由危险货物托运单位配备或托运单位、承运单位双方协议确定。5车辆5.1基本要求5.1.1车辆应为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应达到JT/T198规定的一级车辆要求。5.1.2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取得车辆号牌、机动车辆行车证和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Q/SH1020Q/SH1020Q/SH1020Q/SH10202064—201035.1.3车辆和罐体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合格,5.1.4车辆日常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规定。5.1.5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规定要求的GPS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和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GPS车载终端应纳入油田统一平台运行管理。5.1.6运输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除罐式集装箱外,禁止使用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并符合下列规定:a)金属常压液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b)非金属常压液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8564.2的规定;c)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50的规定;d)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e)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应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5.1.7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和GB20300的规定。5.1.8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GB11806的规定。5.1.9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应超过10吨。5.2车辆外观标志5.2.1车辆应按照规定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粘贴和喷涂反光带、安全标示(告示)牌、装运介质名称等。外观标志应光洁鲜明、无破损、无污染。5.2.1.1标志灯和标志牌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5.2.1.2安全标示(告示)牌应符合GB20300-2006中6.2的规定;5.2.1.3罐(箱)体应粘贴环形橙色反光带,反光带应沿罐(箱)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箱)体外表面的交线均匀对称粘贴,反光带的宽度为150mm±20mm,且反光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406的规定。5.2.1.4罐(箱)体两侧后部反光带上方应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装运介质字体颜色要求介质类型字体颜色易燃易爆类介质红色有毒、剧毒类介质黄色腐蚀、强腐蚀介质黑色其余介质蓝色5.3防火防爆要求5.3.1车辆驾驶室内应设置开、闭电源总开关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并设置清晰标记和防止误操作的设施。5.3.2车辆电气导线应绝缘可靠,横截面积足以防止过热,且线路布置合理、固定可靠,有防碰撞、防腐蚀、防磨损和电火花的保护措施。车辆维护维修时线束接头应包扎牢固绝缘,不应乱接乱扯导线和使用螺口灯泡。5.3.3车辆电气开关盒应符合GB4208规定的IP65防护等级的要求,开关上的线束接头应符合GB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5.3.4厢式货车的厢体内不应装设照明灯光和敷设电气线路。5.3.5车辆蓄电池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5.3.6驾驶室结构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在用车辆若为易燃材料的,应在驾驶室后部设置一与货厢同宽的金属保护板。Q/SH1020Q/SH1020Q/SH1020Q/SH10202064—201045.3.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发动机的排气装置应采用防火型或在出气口加装排气火花熄灭器,且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到车身前部,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排气装置整体应密闭完好,不应有窜气漏气的孔洞或缝隙。5.3.8罐体的安全阀、呼吸阀和紧急泄放、切断装置应灵敏可靠、清洁,并按规定进行检验。5.3.9车辆结构其它安全要求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5.3.10运输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应配备2只适用于运输介质的有效灭火器,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他车辆灭火设施的配备应符合GB7258要求。灭火器应装在灭火器保护箱内,分别设置在车辆两侧便于安放和取用的位置,并按照灭火器材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表2车辆配备灭火器的最小规格装载质量m(t)m≤22<m≤10m>10灭火器规格(kg)2485.3.11车辆应配备防爆手电和不产生火花的必备工具。5.3.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需要动火维修时,应办理用火作业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5.4防静电要求5.4.1车辆尾部应安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胶皮内的金属导线与车体接触良好可靠。5.4.2运输易燃易爆货物车辆的底盘、罐体或厢体、金属管路及其它相关附件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钎末端或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电阻值均应不大于5.0Ω。5.4.3装卸软管(鹤管)所有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金属管或防静电胶管。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应不大于5.0Ω。5.4.4罐车宜设置一接地线卷盘,接地线应柔韧,展开、收回方便,末端应装设弹性“鳄鱼夹”或其它有效弹性夹。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0Ω。5.4.5运输易燃气体和液体罐车的尾部靠近罐体处应加设不锈钢片(或不锈钢板)作为导静电接地板。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0Ω。5.4.6厢式货车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可靠。装运气瓶车辆的栏板高度应能使直立气瓶高出车辆栏板部分不大于气瓶高度的1/4。铁质底板车辆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5.4.7罐顶和罐体的其它部位或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应放置或使用铁制器具,且罐顶应清洁、无油污。如果工作中确实需要携带铁锨等铁制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碰撞、摩擦和静电保护措施。6停车场、装卸作业现场和有关设施、工具6.1车辆的停车场应采用相应的隔离措施,并设置避雷和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30台车以上的停车场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并保持畅通。6.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远离火种和热源,通风良好,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现场内应清洁,无油污、杂物和易燃易爆或其它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禁止烟火,并按照GB50140配置灭火器或设施。6.3除单井拉油点外的长期固定装卸作业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检查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汽车防火帽。因工作进入作业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应检查登记并消除火种。6.4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装卸台和单井拉油点等均应设置两处可供罐车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装卸前分别接于罐体和车体,间距宜为2.5m,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0Ω。6.5各种装卸机械和工具,应当具有可靠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应有
本文标题:QSH1020 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9104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