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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6〕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各镇街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加强社区建设,普遍对城镇农(居)民住宅实行“围院式”管理。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收费依据不充分,有的自定项目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出入卡工本费等,并存在收费项目名称不统一,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收费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对此,人民群众意见较大、投诉较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实行“围院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社会管理原则。城镇农(居)民住宅实行“围院式”管理,应符合社会管理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依法有序开展,有利于创建平安和谐东莞。2、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管理部门依法收取服务费用时,应为业主或住户提供相应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业主或住户监督。3、收费合法原则。对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收费,参照现行政策执行;对目前收费依据不充分而又确需收费的,应按程序报批。对一些既无依据,也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收费,应立即停止。属乱收费的,将依法查处。二、对实行“围院式”管理而开支的费用,原则上通过收取停车服务费或从集体补贴中等支付,不得另向业主或住户收取。确需收取服务性费用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须按程序向市物价局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三、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管理部门可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或住户征收“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对需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代收“暂住证工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四、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应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下设置停车场(点)。需向车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按《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凭营业执照到市物价局申报。五、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因管理需要制作集成电路卡(简称IC卡)的,可收取“IC卡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与业主或住户按制作成本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除IC卡外的其他类型出入卡(不分制作材料),管理单位(发卡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持卡人遗失或损坏出入卡(含IC卡)需补领的,管理单位(发卡单位)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六、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公开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对象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业主(住户)和有关部门监督。各镇街、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由市物价局依据法律法规处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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