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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读《洞穴奇案》有感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萨伯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立法至上,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五、汉迪:以常识判断无罪。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而且根据民意调查结果,公众普遍支持宽恕被告和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六、首席法官伯纳姆:撇开己见(有罪)。不能仅考虑道德处境,必须看法律的要求,两者冲突时,必须维护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得出有罪结论。法律是无关同情,而且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七、斯普林汉姆:判案的酌情权(无罪)。是疑难案件,但又不能用自由裁量来回避法律的复杂性,应当考查法律的要求,同时注意对人责任细微差异保持敏感,并且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八、塔利一命换多命(无罪)。法律允许预参考资料,少熬夜!防性杀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而且比行政赦免要更好。九、海伦:动机与选择无罪有意杀人不一定故意杀人,基于紧急避难杀人是正当的。十、特朗派特:生命的绝对价值(有罪)。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十一戈德(有罪):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而且并没有什么理由说明被告没有犯罪。十二、弗兰克(无罪):把自己放到被告的位置上,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修饰的自我意见来断案。十三、雷肯(有罪):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法官不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否则要想有效地实现正义,法官必须要成为天使。十四、邦德:利益冲突选择回避。这十四个观点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两个观点一是福斯特的认为无罪的观点,他认为被困的`人处于自然状态的环境中应适用自然法,这让我觉得非常荒谬。而且他在观点中写道:“人类生存的通常条件使我们倾向于把人类生活当成绝对的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牺牲。这一观点有许多虚伪的成分…。”我并不认为这个观点有任何虚假的成分在里面,生命至上。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力,没有人有资格决定他人的生或者死。而且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并不是十条人命就比一条人命来的金贵的。第二个观点就是特朗派特的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他也反驳道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我比较认同他主张的观点。这也让我想起了《奇葩说》中的一个辩题:一艘船上有100个人质,而另一艘船上只有贾玲一个人,如果选择炸死贾玲那么100人就会获救,炸还是不炸?相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炸啊,一命换一百条命多划算。可是因为自己站在船上的人不是你,你也体会不到我也多想活着,而不是做一个英勇就义的英雄。读这本书的时候能真正感受到不同观点的激情碰撞,每个观点不尽相同却也有理可依,我想这也是法律所具有的魅力所在复杂、多变、不同逻辑之间的相互博弈。作者:孙迪
本文标题:《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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