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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法三规”指的是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多少人扩大到2005年的多少人?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多少亿?流动人口规模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测算,2008年流动人口达到2.01亿。3、《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三)《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4、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什么?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是什么?统一管理、优质服务6、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当前必须抓紧解决的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是什么?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融入现居住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7、《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2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8、《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依据;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3、《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5、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9、《条例》新增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五)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六)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10、《条例》的精神实质是什么?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11、《条例》的特点是什么?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责权明晰的管理原则,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维权的工作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法制要求,行政“问责”的执政要求等。12、新时期流动人口的主要特点?流动人口是一个规模大、变动快的群体,具有以农民工为主体、家庭化趋势明显、组织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时间趋于长久化等特点。13、《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三)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1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15、《条例》什么时间正式施行?2009年10月1日。1998年9月22日的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什么?是什么时间颁布的?并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分别在哪一年?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它于1991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令的形式颁布。共修订2次。1998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2009年国务院对1998年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17、《条例》和《办法》发布形式有何区别?《条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55号令的形式发布的。《办法》是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的。18、《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19、《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什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21、《条例》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22、哪种情况外出的人员不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跨国(境)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2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履行那些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其主要领导责任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依法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2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25、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职责是: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28、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9、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30、《条例》对婚育证明的办证时间和凭证、办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对办证机构是如何要求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该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办证机构是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31、婚育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32、《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时间有何规定?对验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验证机构是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3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有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补办期限为3个月;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34、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协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该做好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主要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的信息采集和通报工作。包括两项内容:(一)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二)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35、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36、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
本文标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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