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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目录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中山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以直接攻博方式招收“逸仙班”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山大学关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港澳台地区兼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文理工农科研究生公共课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医科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逸仙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笹川优秀青年奖学基金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申报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关于旁听生的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关于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医科科研型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附件: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览表中山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对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等管理的补充规定中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出国(境)有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中山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证管理的规定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关于重申坚决制止研究生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通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国际化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新生,以及怀孕的新生,由职能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者补考等,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课程成绩绩点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申请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的资格、程序等有关事宜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在毕业前可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工作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可以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研究生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本科生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职能部门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本科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在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或者重考,申请程序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或以上且课程考试及格的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的本科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
本文标题: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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