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120524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大连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毛心国一、行政复议法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2.特点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二)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特定的管理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则的行为。它确立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在未来时间内所要遵从的行为规则行为。(四)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事项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申请复议的期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二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1.申请人。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代理人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的人。(四)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1书面申请。2.口头申请。(五)行政复议管辖1.一般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公署、盟,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履行一级政府职能。(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级复议)。(6)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特殊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审查的内容1.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4.是否超过法定期限。5.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二)审查期限及处理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五、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理方式1.书面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2.当面审查。对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二)审理内容1.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三)行政复议举证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四)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五)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六)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六、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二)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期限),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期限),属于就短不就长。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文标题:120524行政复议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980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