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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暂停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利的行为。(二)行使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第四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上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调整对象上看,调整范围广且都是重要法律关系3、从宪法关系上看,是宪法的实施法4、从它与其它普通法律部门上看,是具有社会影响的部门法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规章制度2、建立并发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3、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是民事主体责: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盖章定义: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二、行政职权(一)含义:是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管理活动的权能。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二)特征1、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2、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职务上优先性,物质上受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行政受益权:物质上─办公条件、财政经费行政优先权条件: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行政目的;有法律依据3、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处置性(权责统一)三、行政权限1、含义: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垂直领导─国务院领导关系纵向→有隶属双重领导─上级、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关系─体育、科技2、分类权限划分横向→无隶属公务协助监督制约─审计、行政监察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一、概念和特征1、含义:依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2、特征:具有执行性;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依宪法或组织法设立。二、类型(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首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27个)、直属机构(1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办事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14个)组成部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卫生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防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全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商务部、水利部、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环境报数部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税务总局、体育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林业局、宗教事务局、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特设直属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三、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授权)第三节行政授权的组织一、含义: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二、授权组织的形态(一)行政机构(内设)1、内设机构→专门法、组织法2、派出机构→专门法律、组织法或有关行政管理需要派出机关与排除机构的区别:设立主体不同→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机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不同→机关:只能相当于设立机关;机构:职能只是被授权的那部分法律地位不同→机关:天生是行政主体;机构:被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二)社团、人民团体(三)企事业单位(四)行政性公司(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第四节行政委托的组织一、含义: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行为。特征:行政主体;职权一部分;接受委托组织必须以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一)委托主体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2、依法委托3、必须是书面形式4、委托必须是必要的(二)受委托主体条件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2、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工作人员3、必须有行使委托职权的设备和条件4、不得再委托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1、授予对象不同→授权:只能是组织;委托:可以是组织或个人2、法定依据不同→授权:必须是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只要符合法的精神和目的3、法定方式不同→授权:直接或间接;委托:以具体的命令方式4、法律后果不同→授权:之前不是行政主体,后是;委托:不是行政主体5、法律责任不同→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第五节公务员一、概述(一)含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标志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2006.1.1─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法律地位:1、普通公民2、国家公务员3、行政主体的代表(三)权利和义务1、权利:职务保障权、工资福利、岗位培训、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申请辞职2、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国家公务员的制度结构(一)结构→“进”“管”“出”考录考核:勤、能、德、绩、廉进调任管奖励:物质、精神选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辞退、开除交流:调任、转任、挂职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回避近姻亲:不能互相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得担任财务、审计、监察、人事、纪检地域回避:县乡两级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物质福利:取暖费、交通、福利休假: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工资福利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五险一金公积金疾病保险、生育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失业保险(二)原则1、公开:录用单位和人数、录用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录用名单2、平等3、竞争4、择优三、国家公务员公务身份与非公务员身份的区别(因素)1、时间因素(上下班)2、岗位因素3、职责因素4、命令因素四、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1、对公务员的保护:防止来自于公民的侵害;防止来自于行政机关的侵害。2、国家对职务关系的保护:处分、追偿权、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概述(一)含义: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做的法律行为。1、主体标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以职权为标准─运用行政职权3、以法律标准─法律效果、事实行为(二)特征: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公定力)、强制性二、行政行为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1、抽象行政行为(1)含义:行政主体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所做的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表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提出法律议案;编制、制定规划;制度行政措施;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3)特征:主体特定;行政行为对象的普遍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行为具有反复性;行为内容规范性;行为审查不可诉性→具体行政力2、具体行政行为(1)含义: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行为。(2)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3、二者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抽象:不特定;具体:特定(2)能否反复适用→抽象:能;具体:否(3)影响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抽象:间接;具体:直接(4)程序不同→抽象:立法程序:具体:强调调查及听证程序(5)是否可诉→抽象: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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