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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大纲。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发25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将解决好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具备条件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分析需求和建设可能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确定2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退耕农户的意愿,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4.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动员退耕农户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5.坚持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各地要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加快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二、规划期和规划目标(一)规划期规划期2008—2015年共8年,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二)规划目标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三、规划编制的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3农[2007]32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待发)。(五)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六)县、退耕还林村的经济社会现状调查资料。(七)有关行业的规程、规范及其他相关资料。四、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2001-2006年实施退耕还林(坡耕地)工程的县(市、区)。规划各项建设内容的安排以村为基本单元,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非退耕还林村不纳入规划范围。五、资金规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求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国家现有投资渠道安排的资金、地方财政投资、项目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以县为单位总额包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核查验收各县(市、区)2001-2006年实际退耕地亩数(验收合格面积),按8年每年每亩105元,再增加20%进行计算。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内统筹平衡,项目以村为单元安排4资金,自治区对各县单项投资比例不作硬性规定,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规划。规划要列明规划范围内已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存量的基本情况,从而提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总需求,并明确申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安排的规模,现有投资渠道和地方投资等其他资金安排的规模。六、规划内容和资金补助标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内容。规划各项建设内容要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要将促进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和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结合起来,选择水土资源、地形等自然条件适合的地块进行。要把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管理措施结合起来,采取坡改梯、改良土壤、农田水利、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等综合措施。基本口粮田建设要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等相结合,与现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相结合,严禁毁林开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砌墙保土、改良土壤、完善小型灌排设施等工程建设。——对具备基本口粮田建设条件、人均基本口粮田不足0.5亩的退耕农户,是规划安排的重点,要采取坡改梯(砌墙保土)、改良土壤、完善灌排设施等工程措施做好基本口粮田建设,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具备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基本口粮田0.5亩以上。——人均口粮田达到0.5亩(含0.5亩),但耕地粮食年5生产能力低于800kg/亩,对土层薄、田面不平的,进行田面平整、加深耕作层等,部分地块确实需要可适当安排爆破改土、地埂筑砌等土地整理;对土壤贫瘠、肥力差的,应进行土壤培肥(聚土垄作、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等);对无田间灌排设施,引水便利的,应配套建设小型提灌站,完善灌溉渠道;引水不便的,可修建地头水柜(蓄水池)。对坡耕地及山冲田,应截洪沟、排水沟、集雨沟等三沟配套,使之既免受山洪侵蚀,又能集蓄雨水补灌。在小型水利设施灌溉面积中,退耕农户受益面积不低于60%。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二)农村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等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沼气建设只安排农村户用沼气,引导农户进行“一池三改”,即改圈、改厕、改厨。─对具备自然和沼气原料等条件、有意愿发展沼气的退耕农户,要重点安排沼气池建设。鼓励养猪的退耕还林农户建设户用沼气池,引导进行改圈、改厕、改厨;对非养猪农户,引导发展以秸杆为原材料的农村沼气池建设。尽量利用现有国债和扶贫资金渠道建设农村沼气池项目。─对不具备沼气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可规划建设省柴节煤灶、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对无电网供应照明用电,具备小水电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可以发展户用微水电。农村沼气池建设每座补助标准为1400元,省柴节煤灶每座补助300元,户用微水电每户补助1500元。6(三)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一是生活在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亟需搬迁且具备搬迁和安置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规划要与各地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十一五”规划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掌握好生态移民的进度和节奏,确保实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要认真做好移民意愿和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制定移民安置社区选址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培训就业和后续产业发展方案,并加强对移民生产生活情况的跟踪工作,建立健全移民档案,切实关心移民的思想、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努力做到“迁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区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草牧场和棚圈、乡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施;安置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人畜饮水、农村沼气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安置区的学校、卫生室和文化室等必要的社会服务设施;安置区的劳动力培训等涉及群众长期发展的项目和设施。资金补助标准依据现行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国家补助标准执行。即人均不超过5000元。(四)后续产业发展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充分利用退耕还林地区的优势资源,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直接受益的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扶持。重点支持:退耕农户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中药材、7特色经济果木林、森林蔬菜及其它经济作物等;以种植牧草、豆科等植物发展养畜、养蚕、养禽、养鱼等;培殖食用、药用菌类等;现有低产低效经济果木林(竹林)的品种改良、施肥、灌溉等丰产措施。资金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从严控制。各县安排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五)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根据退耕农户劳动力状况,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输出情况,规划对退耕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内容、范围、费用、退耕农户受益及劳动力转移情况等。规划要与现行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结合。资金补助标准,参照现行的同类项目国家补助标准执行。(六)补植补造对自然、生物灾害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成活率较低、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检查验收结果核定补植补造规模,从严控制。退耕还林后续补助兑现要与补植补造成效挂钩。资金补助仅用于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亩50元。七、规划编制程序及有关要求1.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本次规划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规划的作用和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要明确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机8构,按照现有工作职能和分工,确定各单项工程建设组织和管理的牵头部门,提出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落实规划编制经费。各部门职责如下: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发改委是专项规划牵头单位,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指导审核各市县生态移民规划。各级发改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与扶贫部门做好生态移民单项规划编制工作。西部开发办:自治区、市西部开发办负责指导和审核各县专项规划,参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协调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落实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研究提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参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林业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和审核各市县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规划,负责各市县专项规划的汇总、审查及全区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与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方案。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县级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单项规划编制工作。农业、水利、国土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水利、国土部门部门指导和审核各市县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参与全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农业局牵头组织水利、国土等部门编制县级基本口粮田建设单项规划,负责编制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参与农户9接续产业发展单项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扶贫部门: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导和审核各市县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参与全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要与发改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县级生态移民单项规划编制工作。2.基础资料的调查和收集各工程县(市、区)要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全区退耕还林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地要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对退耕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现状进行调查,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生活生产用能使用情况、生存条件、产业发展状况,以及退耕农户拥有土地资源、收入构成、收入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要对退耕还林地区、退耕农户存在的主要困难,从自然因素、经济因索、社会因素等方面深入进行分析,调查了解退耕农户对项目建设的需求,并对其所需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要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3.规划编制及上报县级规划工作小组对各单项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和汇总,形成规划草稿报规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按全县专项资金额度,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需求对项目村、乡(镇)间进行平衡、调整,形成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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