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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五代、宋的行政管理第一节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第二节宋朝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第三节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第四节宋朝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第五节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第一节五代时期的行政管理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四、行政官员的管理一、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五代时期是由隋唐三省宰相制向宋朝两府三司制的过渡时期。(一)中枢机构五代中枢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1、枢密院:掌握军政两方面决策大权,和皇帝共同决策,拥有军务方面的执行权;2、中书门下:行政执行的综理机构;3、三司使(名词解释):可单独与皇帝商量财政方面的决策,并负责财政事务的执行工作,是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二、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1、道道是节度使的辖区。为了克服地方藩镇势力的倾向,中央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1)充实禁军力量,使中央有足够的武力控制地方藩镇.(2)限制和削夺节度使的各项权力,如移易镇帅,将方镇降格为防御州、刺史州,以亲王、宰相等遥领节度使以控制地方军权等。通过这些措施,至后周时节度使的地位已大大下降,这为北宋结束藩镇割据局面奠定了基础。2、州五代的州实际也是军政合一的,州之长官仍为刺史,多有武人担任,并兼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的实际任免权在节度使之手,到后周时,开始以文人为州郡长官,强调民事与军事分开,成为北宋州制的基础。3、县在藩镇割据的五代期间,中央政府加强县级机构的各种措施往往难以取得实效。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1、行政决策比较混乱:(1)旧的施政程序影响到新机构职能的发挥。①皇帝为控制决策过程,有意将制诏权一分为三,由枢密院、廷殿学士和中书舍人分掌;②保持内外朝机构和人员共同执掌发令权和执行权的状况,令内廷枢密使直接向政府机构发令,同时又不废止中书门下发诏旨的权力;③继续保持最重要的中枢决策机构枢密院官员职务的临时差遣性质。(2)决策程序的混乱以及决策机构间职权的游移不定。2、行政执行随意和混乱的原因:(1)五代时期政局的变化无常;五十三年更换了八姓十四君,决策稳定性大打折扣(2)地方分裂割据的格局。节度使拥兵自重,行政执行受到极大限制。3、行政监察五代各朝均于中央机构设置监察机构御史台,一些皇帝也有提高监察机构地位的举措,但都流于形式。设置了专门对付军事将领叛乱的军巡院和亲军侍卫司,分别负责纠察京畿地区将领和禁军,这些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四、行政官员的管理(一)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入幕:凭亲信关系和凭事功与才干。(二)官员的考课和升迁官员的升迁与罢免,完全依靠皇帝的好恶,而不再是考绩。(三)官员的待遇军事将领的地位优于行政官员。由于这一时期军费开支过大,财政收入不能完全保证,故官员多广占田宅,自行搜括,造成五代时期吏治的腐败。第二节宋朝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一、两府三司制(名词解释):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分掌文武,称为两府,独立设立。和独立执掌全国财政的三司使(又称“计相”)一起,称“两府三司”。此种中央行政体制即为“两府三司制”。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权力制衡原则(北宋时期坚持宰相权力制衡的具体措施有哪些?):1、集体宰相制体制不变;2、法定的宰相职权(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不变;3、宰相办公机构为中央政府机构不变。宋代权相迭出,始终未能形成篡夺之势,其主要原因就是坚持宰相权力制衡原则。不仅宰相之间相互牵制,宋朝还设置了另外两个中枢机构以分宰相之权。枢密院执掌军务,三司使执掌财政。宋代中央行政体制虽是从隋唐制度演变而来,但两府三司与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间还是有原则区别的。(1)三省宰相制是中书掌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掌执行的一种决策程序上的分权体制;(2)而两府三司制则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决策权的前提下,由中书门下处理日常事务,枢密院处理军政军令事务,三司使掌管财政事务,形成两府三司分类进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两府三司均可独立处理各自管辖范围的事务.两府三司制的利弊: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作用,但过分集权于皇帝影响了国家机关整体职能的发挥。中书、枢密、三司分主民政、军政、财政。民已困乏而枢密征兵不已,民财已困乏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虽为宰相,却不能使枢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敛财,因为中书并无“制国用”之职。二、中央各职能机构1、尚书省与尚书六部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但不实授。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各项政务。六部下分设二十四司,各以郎中和员外郎主之。2、诸寺、监北宋初年,大理、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都予以保留,但也都因为差遣而本官不理本事,另以他官充任“判本寺事”。九寺仅大理寺和太常寺还有些实权,其余多为闲职.元丰改制后,各寺卿、少卿的职权得以恢复。宋朝先后设立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监。除了国子监作为教务机关变动不大外,其余各监设置是有变动,职权起伏不定。元丰改制后,六监设置相对稳定,以监和少监主其事。第三节宋朝地方政府的行政体制一、路:宋王朝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实行路、州、县三级行政区划的管理体制。在地方行政体制上,路仅是一个遣使级的的行政层级,分设四司各司其职:(1)经略安抚司,俗称“帅司”,主持一路之军务.其主官名称在路之四监司中变更最多。(2)转运使司,俗称“漕司”,主管本路财赋,主官为转运使。(3)提点刑狱司、(名词解释)俗称“宪司”,主管一路司法工作。,主官称提点某路。神宗以后职权扩大,对一路治安、矿冶、兵器等事务均可过问,并有举荐官员之责。(4)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主管本路赈灾和茶、盐专卖事务,神宗时还负责推行新法。仓司主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也有荐举、按察地方官员之权。宋代路设置的不规范:1、一路中无主管机构,实行分权制管理模式,分别设置经略安抚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转运使司,各司互不统辖,互相制约,直接对中央负责;2、四监司辖区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处甚多,且侧重于监察权,明确称为“监司”;3、监司长官职位的临时性,监司多以京师文官充任,特别是对负责军事的帅司授权更小,更具临时性质。再加上,宋代实行“兵无常帅,帅无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长官无法形成地方割据之势,权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据之祸,但地方军事、政治、财政、监察之权互不统属,也必然造成办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二、州、府、军、监州、府、军、监为直隶中央的同级行政机构。州是其中的主要组织形式;府设于首都、陪都、军政要冲以及皇帝即位以前居住或任职之地;军设于边境或关隘要地;监设于盐、铁、马匹产地。可见,府、军、监除了具有较为特殊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意义外,是和州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对州、府长官的严格监督制约措施:1、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称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职临民间,由中央兼摄地方官,即带着中央官头衔去做地方官,称“权知州(府)事”,简称“知州(府)”,权知即暂时管理之意。2、是加强制约机制。宋朝遣文臣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还有监司加以监督,但宋朝皇帝还放心不下,故又设置通判。通判的设置是为了监督知州(府),既非知州(府)属官,又非佐贰之职,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监临的独立官员。知州(府)文告需通判连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还可以向中央奏报知州(府)政务执行情况。这样,州、府、军、监长官外受监司监督,内有通判制约,己不可能一人专制一方了。三、县和县下基层行政组织县官地位的提高:宋朝县官称县令或知县。知县由京官出任,为朝廷所特命,无形中提高了县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对府、州长官的又一层制约关系,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县令出自州、府属员,由吏部铨选。知县地位高于县令。在县乡之间有镇、寨的设置。在边远地区县以下设巡检司,负责捕盗、缉私事务。第四节宋朝的行政运行和行政监督一、行政决策宋代会议形式和内容(简述宋代决策会议的具体形式。):1、例行常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决策提供信息;皇帝按官员的等级和职掌确定不同的会见频率,级别越高,职掌越重者会见次数就越多。知制诰、翰林学士以上官员每日到朝堂参见皇帝,称日朝;监察御史、各寺卿每三天一次朝见,称三日朝;在京六品以上官员每五天一次朝见,称五日朝;在京八品以上官员每十五天一次朝见,称朔望朝。2、便殿议政:是皇帝在便殿召见宰相、枢密使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宰执大臣提出的决策方案,往往对皇帝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3、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议,向大臣们征求决策会议形式。以上会议只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至多也只是为皇帝提供一个决策方案,但最后的决策权在于皇帝。皇帝的最后裁决以诏敕的形式公布,有“内制”和“外制”之分:宋代,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学士负责。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临时改变早先与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二、行政执行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1、中枢机构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对行政执行起着规范化的作用;熟状2、为保证作为行政决策结果的诏书能够准确表达皇帝的真实意图,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在有疑问时直接要求皇帝接见,以核实宰相代宣君命时是否准确表达皇帝的本意.知制诰的这种权力成为沟通决策和执行的重要环节,是各级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真正严格执行政令的前提,也为皇帝的真实意图得以贯彻提供了保障。3、由于宋朝地方实行分权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听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过一系列监督机制能够较快地掌握地方政务执行情况,故宋朝各级地方政府执行政令异常的严格。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统得过多过死的体制,使得多数地方官因循苟且,消极应付,极大影响了地方政府活力的发挥。三、行政监察宋朝为了适应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对监察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试述宋代监察制度的改革。)。1、台谏趋于合一;宋仿唐制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为虚职,以御史中丞行其职,亦多有他官兼领。分台、殿、察三院,仅负责监察京机构官员。谏院作为一种独立的机关,始于北宋时期,谏院的职责是对皇帝的决策提出批评性意见,以图纠正决策失误。宋以前的御史、谏官职责分明,御史的任务是监察百官,掌握弹劾权;谏官的职责是批评君主,掌握谏诤言事权。宋朝开始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到南宋时台谏合为一体。台谏合一使监察的锋芒集中于各级官员,特别是宰执受到严格监督,这和专制皇权提高的趋势是相适应的。2、赋予台谏官以特权;到北宋末年,宰相不得推荐台谏官,台谏官的任免“必由中旨”,台谏官由此脱离了相权的控制,成为皇帝加强专制权力的工具,其权力得到强化。为控制官员,皇帝授御史以“风闻弹人”的权力,弹劾不当也不加以惩罚。台谏官在维护专制皇权的过程中所起得全部作用是威慑相权。3、轻重相制,交叉监督。宋代不仅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还加强了对监察人员的监察,形成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格局。在尚书都省设置御史房,监督御史台评价:宋代的监督网络十分严密。这一方面适应了强化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台谏官员“风闻弹人”的权力使许多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对相权的威慑更使决策过程出现混乱局面,宰相方议一事,台谏官员就议论纷纷,造成决策的迟滞。尚书省与御史台互相监督,虽在一方面促使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有利于强化皇权,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机构职能的混淆和抵牾,不利于监察作用的发挥。地方监察中过分的分权,也使各级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尽。第五节宋朝行政官员的管理一、官员的选拔(一)科举制:宋代的科举沿袭唐代制度,但具体规则较唐代细密.宋代亦有常科、制科和武举。制科虽设而不常举行,武举历来不受人的重视,故宋科举以常科为主,宋初常科每年一次,后改为三年一次。考试分三级:一是取解试,由
本文标题:中国行政史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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