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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普世性王权的行政权形态与功能陈旭(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摘要:在王权主义政治权力体系中,王权首先以行政权形式实施了对乡土社会的控制,同时,王权主义政治权力结构充分发挥了其弥散性的社会控制特性,通过对保甲、乡约、宗教组织、家族、乡村士绅的控制,王权力量完成了对乡土社会的下沉、延伸与渗透。由于王权的弥散性控制,乡土社会不可能形成独立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也不可能形成独立于王权体系之外的舆论监督力量,王权实现了对个人的控制,因此,无法形成相异于王权的社会力量,难以形成相对独立的民间社会。关键词:王权;行政权;社会中图分类号:K文献标识码:A一、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结构与私有化的王权怎样界定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范围?我们要分析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就必须先有一个传统基层社会的范围预设,在一个设定的范围内讨论研究对象才不至于无的放矢。二十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学的引进,学者对中国基层社会给予极大关注。社会学家集中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农村社区进行了细致的社会学研究。当时的社会学家通常以一个村庄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社区,比如林耀华《金翼》,杨懋春《山东台头:一个中国村庄》,费孝通《禄村经济》等都是这方面的经典著作。在他们的出色研究中,一致认为县是中国行政区划的昀低层,县以下的村庄是中国的基层社区。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一个理想型概念(IdealType)①——乡土中国(Earthboundchina),费氏对这一社会学概念界定为:“这里讲的乡土社会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②尽管费氏研究工作的基点仍然是村落,但乡土中国这个概念所界定的中国基层社会的范围被大家所认可,简单来讲,乡土社会就是传统县级行政区划以下的乡村社会。我们下面所讲的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指的就是在这个社会范围内的权力结构。社会学家对中国近现代基层社会的研究启迪了历史工作者,现当代的历史工作者用社会学范式对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特别是明清以来的基层社会进行了研究。在探究传统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时一般认为县是传统中国的昀后一级行政机构,县级以下乡土社会的乡遂制、保甲制、衙前、里甲制、牌甲制、乡里制、乡约等都是乡村自治组织③,王权对乡土社会的①理想型概念(IdealType)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术语,指对社会现象进行经验上的归纳而得出的典型,并不以纯粹的形态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第3页。③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认为乡、里等组织是县以下的基层政权,比如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等是昀基层的政权组织,乡为县以下的基层政权,后世类似组织与此相同,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与之观点相同的著作还有商文立:《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台北:正中1控制相对微弱。①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历史实际。权力是一个中性概念,它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契约、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实际上权力是各种无形的社会关系的合成,难以明确分割。要理解乡土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变迁、功能及其本质,必须提供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从长时段来观察历史成为必要。美国学者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年-1942年的华北农村》中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杜氏用这个概念解构二十世纪前半叶华北农村的权力状态,并用国家权力“内卷化”的概念分析了国家政权是如何向基层下沉并引起传统基层社会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变迁的社会景象。权力的文化网络将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帝国赋税征收、绅士文化、宗族血缘团体与乡民社会纳入一个共同框架,并将权力、统治等抽象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儒家文化体系连结起来解构乡土社会的权力与社会控制问题。从更广阔的历史范围与更宽广的历史视阈考察中国的权力结构尤其是基层的权力结构,从研究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来说都有益处,但将如此复杂多变的研究对象放在长远的时间纬度中考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要在于历史对象的主线或主要模式由于时间过于长远而变得模糊不清,没有传统文本叙事的连贯性,也没有共时性社会分析的精确均衡性,这无疑会影响分析的准确性。但这一学术模式对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权力系统的分析颇具出色的学术价值。中国传统社会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使人口粘着在土地上,整个社会不能提供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来引起人口的产业流动,除非在天灾人祸的板荡岁月里农民才会被迫背井离乡,这种流动的前提是王权社会政治秩序的失序。因此,乡土社会社群定居是常态,人口变迁流动为变态。简单的种植活动基本上不需要群体之间大规模的合作,造成人与人之间在空间排序上的相对孤立与隔膜,在社区空间分布上体现为缺乏横向联系的自然村落,这些自然村落是乡土中国基本的社区。以村落为单位的社区组成了中国的乡土社会。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同心圆式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序结构。差序社会结构在昀基层的界线是清晰的村落,但这样的社区相互隔膜而缺少横向团体性联合与协作。可以肯定地说乡土社会不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县级行政区划统摄下的乡土社会注定是单个孤立存在的数十个村落,在表象上看起来是一盘散沙。但实际上强大的王权通过基层的行政建构对乡土社会进行了有效地统治。王权将乡土社会中的各种权力体系纽结在一起形成乡土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表现为无处不在的普世性王权,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说王权在乡土社会不过是挂名的、无为的,实际统治权属于乡村长老。②书局,1973年;张晋藩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与此相左的观点认为保甲等组织是民间自治组织。萧公权认为保甲是一个使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控制力扩展到昀基层单位以填补权力真空的设置,但保甲制的实际环境是保甲制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没有效力的制度。参见萧公权《十九世纪中国的乡村控制》,载《远东季刊》第十二卷第二期(1953),第134-135页;萧公权《乡土中国》,第45-46页,第82-83页,西雅图,1960年;瞿同祖也认为保甲制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54页。另外的著作如张金鉴《中国政治制度史》,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杜赞奇(PrasenjitDuara):《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梁方仲:《明代的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①持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杜赞奇(PrasenjitDuara):《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与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孔飞力(KuhnPhilipA.):《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民国丛书,上海书店;江士杰:《里甲制度考略》,民国丛书,上海书店;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②费孝通在《乡土中国》将社会权力结构分成四个类型,即源于社会冲突的、体现为阶级压迫的工具的横暴权力结构,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民主的同意权力结构,英雄式的时势权力,此外,就是既不同于横暴权力又不同于同意权力的长老权利。统治乡土社会的主要长老权力,这是一种爸爸式(Paternalism)的权力。2如果将同心圆式的社会结构向外推,这个结构的界限可以模糊到“天下”,但总体社会占有权却清晰而不模糊。因为从理论逻辑上推导,天下是皇帝的家。关于普世性王权的来源及其合法性问题,传统的理论归之于天,王权的转移是天命转换,这个解释庄严而荒诞。①其实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昀高权力主要靠武力夺得,当然也因为武力而失去。关于这个问题业师刘泽华先生有精当论述,有兴趣者可参阅《中国的王权主义》,此不赘述。②在论述王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之前,就王权的性质及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以便有利于对问题本质的把握。传统中国社会没有公民,个中原因,学者聚讼不已。以我愚见,关键在于传统中国没有超越群己关系的权力观念与权力机构。前文揭示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社会网络。从逻辑上讲,建立在以皇帝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之上的王权其性质必然是私权而非公权。尽管王权在表现形式上是国家主权,但本质上却是私权。③在这种权力结构之下,君臣、君民关系实为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私人雇佣关系与隶属依附关系。必须郑重指出这个关系的基础是暴力并非以法律为依据的契约,王权权力结构与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互为因果。这决定了一切价值以不是自由主义而是自我主义的“己”为中心,以国家权力为名义的王权没有超越自我和小团体利益,结果没有任何外在对等约束力的王权可以侵犯皇帝以外的任何个人的个人权益,在强大的横暴王权侵迫下,难以形成公民也就完全合乎逻辑。因为同公民相对应的是具有超越性格的国家。另外,这样的权力结构与社会结构也不可能从严格意义上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是事实上的拥有,而是在契约精神规制下用法律形式确认的财产法权,其体现的关键性精神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以王权作为政治主权的社会里,帝国法典是建立在权力私有基础上的私法而非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公法,皇帝与臣民之间在权力的天平上极不对等。法律从不是为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以及其他权利为目的,其核心目的在于规定社会成员对皇帝的义务、维护等级制度,王权凌驾于法权之上,法律本质上是王权统治社会的工具。无公权、无公法、无公民的社会里,道德基本观念建立在王权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差序私人社会关系网络之上,这样的道德也只能是私人之间的道德观念,无法形成超乎私人关系之上的公德观念。忠君、孝亲等儒家极力彰显的道德条目无一不是关涉私人关系的依附性的道德观念。儒家巨擘孟子、荀子等确实区分了道与君、社稷与君的关系,并提出到高于君、从道不从君的光辉命题,孔子甚至认为若道不行不如乘槎浮于海。但在道与君的结合问题上,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虽则名义上是专制、独裁,但是除了自己不想持续的末代皇帝外,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皇权是挂名的、无为的。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第50-70页;杜赞奇(PrasenjitDuara)亦持这种观点,并认为王权向基层社会的下沉与渗透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参见杜赞奇(PrasenjitDuara)《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①普世性王权(Universaldominionorkingship)的起源及其合法性可参见张光直著《商代文明》。美国学者本杰明·史华兹(BenjaminI.Schwartz)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一书中发挥了张光直的观点,并将普世性王权的起源推到龙山文化时期。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37页。②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③日本学者溝口雄三对中国明清时期的公私问题做出了开创性的学术贡献,但这一关涉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基本性问题还有待深入。刘泽华先生认为“公”的价值意义中昀主要、昀核心的是把国家、君主、社会与个人贯通为一体,并形成一种普遍的国家和公共理性。但相应的社会身份与相应的社会内容是这种国家和社会普遍理念的核心。“立公灭私”观念对整个社会具有整合作用。在国与君的关系二者既有同一的一面,又有二分的一面,实际上国家与君主是合二为一的。“立公灭私”观念推动了君主专制体制的发展。详见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的整合》,载《洗耳斋文稿》,中华书局,2003年,第332-372页。(原载《南开大学学报》2003年4-5期)但我个人认为“以公行私”是古代社会独特的社会价值模式,私常以公为表现形式,主
本文标题:乡土社会普世性王权的行政权形态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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