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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幼保健所吴会涛第一节人口科学常识和人口基本国情重点掌握:人口、两种生产、人口出生率、总和生育率、更替水平、人口再生产类型等基本概念一、人口(一)、人口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属性人口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由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有一定数量和质量、有生命的人所组成的群体。人口的基本属性·自然属性:也叫生物属性,是指人口自身的生物本能。例如:生、老、病、死,性别、年龄、等自然构成等。·社会属性:是指人口作为一切社会生活主体所具有的特征。·人类能够改造自然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口的社会属性制约着人口的自然属性,人口的自然属性要通过人口的社会属性来体现。(二)人口状况定义:是人口在一定时间所显现出来的各种状况。它是过去人口长期变动的结果,同时也是未来人口变动的基础和前提。(三)人口过程定义:是指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化,或是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发生的变动过程。自然变动过程1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数量增减及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变动过程在空间上的一切移动,迁入地或迁出地的人口性别、年龄职业、地区分布的变动2迁移变动过程3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引起的人口在阶级、民族、文化、职业等方面的变动过程社会变动过程(四)、总人口和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总人口:是指在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户籍人口: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数。·常住人口:是指辖区内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在外地但常住本辖区的人口,不包括户籍在本辖区但常住外地的人口二、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生产: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两种生产原有人口生命的生产:(通过对生活资料的消费,维持自己体力、智力的过程)人类自身生产新一代人口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抚养使新一代人口诞生和成长的过程。)三、人口发展的内在特征人口出生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平均数(或中期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二)总和生育率和生育更替水平·总和生育率是衡量人口生育水平的重要指标。·总和生育率:指假设一批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为1.8左右·生育更替水平是指同一批妇女生育儿女的数量等于他们本身的数量。低于生育更替水平,即称为低生育水平。度量一个妇女生育水平最直接、最准确的就是看她一个生育多少个孩子,孩子生得多的生育水平就高。对一个地区也是如此,那个地区平均每位妇女一生生育孩子数多,生育水平就高.计算方法就是将所有妇女终身生育孩子总数除以这些妇女的总数;其结果不一定是整数。举例:现在用一个例子来说明统计上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假如某地有1万人,其中育龄(15-49岁)妇女共2800人,15-49岁每年年龄各80人。某年统计中,20-29岁每个年龄妇女各生育10名孩子,30到34岁每个年龄组妇女各生育4名孩子,其余年龄的妇女不生孩子,这些妇女全年共出生孩子120名,现在要估计,这些妇女平均每人在一生中将生育多少孩子?本例为说明概念,数字比较简单,20-29岁每个年龄的妇女人数都是80人,生育数都是10个孩子,因此每个年龄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0.125个孩子。30到34岁的妇女每个年龄也是80人,各生育4个孩子,平均每人生育0.05个孩子。如果社会上所有妇女的生育情况都是如此,稳定不变,那么这一年每个年龄妇女的生育情况也就相当于一个妇女一生中每个年龄平均的生育状况。这位妇女一生生育孩子数就应当是每个年龄平均生育孩子数的总和,也就是0.125×10+0.05×5=1.5,式中的10就是20-29岁共是10个年龄段,5表示30到34岁的5个年龄段。在术语中,将各年龄妇女平均生育孩子数称为年龄别生育率,本例中的1.5个孩子是这些年龄别生育率的总和,因此称为总和生育率。它代表了这个地区某年内全社会生育水平的一个平均数。15岁-----49岁(每年龄组各80人)15-1920-2930-3435-490生育数每个年龄段各生育10人每个年龄段各生育4人0生育数生育水平0生育水平生育水平生育水平04/80=0.0510/80=0.125平均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0.125×10+0.05×5=1.5=总和生育率(年龄段)(年龄段)·在人口统计中还有许多表示生育率的指标,各有优缺点,其中最常用的是出生率。出生率最容易为大家所了解,但是存在着严重的缺点,不能准确地反映妇女的生育水平。出生率的定义是某年出生婴儿数除以当地全部人口数,这一指标用来比较两个地区生育水平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这一差别从总和生育率就可反映出来。因为总和生率是以各个年龄的育龄妇女为基数计算的,因此,在人口学上称之为标准化的指标。(四)人口再生产类型定义:指人口不断更新、世代不断更替、人类自身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过程。原始人口在生产类型: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简称“高、高、低”)传统人口再生产类型:搞出生率、低死亡率、搞自然增长率(简称”高、低、高“)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简称”低、低、低“)第三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知识重点掌握: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及主要任务。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总体思路概括为“一、二、三、四”坚持一条道路: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推进两个统筹:即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总体思路概括为“一、二、三、四”强化三个注重:即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促进四个转变:即人口计生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促进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促进工作机制和方法转变。一条道路:是核心和统领两个统筹:是目标和任务三个注重:是方法和方向四个转变:是渠道和路径归纳:第四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知识重点掌握: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的策略四、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一)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基石纽带国、省、地、县群众内部关系:对乡镇人口计生办的要求:1.在乡镇政府机构序列中要单独设置人口和计生办公室2.不能设置的,应在政府综合办公室中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能,挂人口计生办的牌子,保证依法行政所必须的公务员编制。对乡镇服务站的要求:1.稳定现有的,将其纳入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卫生院共同服务。2.重点加强乡(镇)中心服务站的建设,在人员相对集中,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好的乡(镇)建设覆盖几个乡(镇)的中心服务站,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服务。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乡(镇)的要求:1.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中统筹安排解决。2.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作相对独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分别对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任务的责任。(二)落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待遇1.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培养、使用、提拔基层人口计生干部。2.各级有关部门,切实保障农村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解决解决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报酬问题,实现人员、工作、待遇三落实。3.解决好特殊岗位津贴和其他待遇问题,真正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第五节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行政管理知识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第一节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概述重点掌握: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内容《宪法》中涉及计划生育的规定内容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是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障。人口与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依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宪法》涉及计划生育: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2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三、行政法规三部关于计划生育的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重点掌握:·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政策·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的内容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律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关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整生育关系的法律规定。·于2001年12月29日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二)主要作用1.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1.公民施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生育政策:包括五个方面:(1)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5)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由省(区、市)人们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三.第二胎申办对象条件:(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三)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四)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五)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们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四.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1.对计划生育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要给予荣誉或物质等奖励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给予相应的奖励等。2.建立健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第三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掌握·法律对公民享有的人身权的界定及受保护的范围·对结婚、离婚的具体规定·对婚前保健、孕产
本文标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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