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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2009年12月i编制说明为适应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需要,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提高各监督站监督工作水平和成效,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本指南。指南共分十四章,内容涵盖了监督工作全过程。对监督工作依据、监督范围、机构人员、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和检测、举报受理和调查、档案信息管理、监督费用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均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补充了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监督两部分内容,对附件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按照本指南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可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报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市复兴路10号,100844,电话:(518)71373,传真:(518)71375,E-mail:tdbjdzz@sina.com)。本指南编写单位: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石家庄铁道学院。主要编写人员:安国栋、杨陆海、王隽峰、张智、韩同银、王祖春、麻京生、王群伟、商富咸、崔珑、李强、王淑雨。ii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监督机构…………………………………………………………2第三章监督手续办理……………………………………………………6第四章监督计划和首次监督会议………………………………………7第五章监督检查…………………………………………………………7第六章监督检测…………………………………………………………15第七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17第八章竣工验收监督……………………………………………………19第九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20第十章信用评价监督工作………………………………………………22第十一章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22第十二章监督处罚…………………………………………………………25第十三章监督费管理………………………………………………………27第十四章监督工作考核……………………………………………………28附件…………………………………………………………………………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应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需要,确保监督工作质量,提高监督工作效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订本工作指南。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对新建、改建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现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遵照前述依据,依照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办理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第四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本指南规定为基础,认真落实“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标准化管理程序文件,加强制度、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工作标准,创新工作目标、机制和方法手段,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目-2-标责任体系,全面实现监督工作有序可控和持续改进。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监督标准化管理的开展,大力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建立各项工作基础数据库,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分析、评价系统,加快构建统一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信息平台,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提供支撑。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业务工作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具体监督工作原则上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跨局界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牵头负责监督站。特殊(技术新、标准高、难度大)项目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第七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按-3-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第八条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应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监督站在编正式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第九条除兼职站长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应不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4-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第十条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监督站确因工作需要,经监督总站审核同意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聘用监督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统一编号。1.证件申办正式在编人员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监督站、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监督总站,经审查批准后颁发监督证。2.证件年检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附件2),统一报监督总站。年检合格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5-失效。3.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3),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不超过一年。4.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向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5.监督证(含临时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聘用人员解聘或辞职后,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收回注销,并报总站备案。第十四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6-10.廉政工作制度;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监督站按必需且满足预算管理原则配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备、检测工具、照相摄像器材等。第三章监督手续办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监督站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5.监督站认为应当提供的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第十七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监督站认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7-第四章监督计划和首次监督会议第十九条监督站在下达监督书后应依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计划(附件7)。监督计划应明确项目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方式、检查主要内容和监督工作要求。监督计划经监督站领导审定后,应及时送达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条监督站应及时组织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宣读监督计划,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区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工程实体检查与质量安全行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初验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联合检查一般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分段监督的同一铁路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可由牵头监督站负责组织,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报监督总站。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程序-8-监督站应结合项目和区域特点,按照以下程序,编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文件,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流程,规范监督检查工作。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制订年度、季度检查计划。每次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明确人员分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2.实施监督检查,对影响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现场即时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对于签发处罚通知单的问题,应采取摄影、摄像的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对符合《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临时停工条件》(附件9)的,应立即责令停工。3.检查结束后,下达《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整改要求。第二十三条监督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实行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负责跟踪整改情况的监督人员,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必要时监督站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工点,应责成相关单位在整改完毕后及时复查,并上报整改结果,经监督站确认或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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