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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共661项)第十五部分: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共16项)一、违法行为名称: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营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2目、第(十)项第1目、第2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二、违法行为名称:公共场所卫生制度不健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第(十)项第2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三、违法行为名称: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违法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四、违法行为名称: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第2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1.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五、违法行为名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第2目: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六、违法行为名称: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处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
本文标题: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共16项)-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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