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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湖北孝感安陆市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市公安局一起行政处罚决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郭某的女儿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遭到同单元六楼的曹某和妻子丁某的拒绝,不提供到屋顶的防盗门钥匙。郭家人自行撬开防盗门钢筋,强行安装后,两家人发生打斗。丁某受轻微伤,曹某轻伤。安陆市公安局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7月18日,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800元。郭某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郭某并未参与过其他殴打、伤害他人的行动,亦未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均不适用,以此对其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公安局下属派出所3月11日受案登记,4月9日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提出延长30日。但公安局直至7月18日才对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即使扣除鉴定期限,也远远超过60日办案期限,办案程序亦属违法。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起原告董某姐妹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姐妹因另案在海区法院开庭过程中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将徐某殴打致伤。报案后被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分别对董某姐妹和徐某作出处罚决定。董某姐妹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二人的处罚决定。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对二原告的处罚实体合法,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方能作出处罚决定。被告机关办案人员于2008年12月16日调查终结,并报请批示,但2008年12月10日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故本案判决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地域管辖1.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2.违法行为人居住地。(补充)除外:(1)卖淫、嫖娼案件;(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3)赌博案件。3.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二、专门管辖三、指定管辖一、回避条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含检测、检验人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提出回避:1、自行;2、当事人申请;3、指令。三、决定回避:1、决定机关:所属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2、程序:二日内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四、回避效力。一、法定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六)鉴定意见;(七)检测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二、原则:1、依法;2、全面;3;非法证据排除。一、期间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文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二、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原则:首先应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或者邮寄,最后公告送达。1、当场处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2、当场处罚的程序。(1)表明身份,指明违法事实;(2)告知依据、权利,听取陈述、申辩;(3)填写、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4)收缴罚款;(5)报备;(6)送达被侵害人(二日内)。第一节一般规定一、原则:全面、及时、合法。二、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情形)。三、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立即扣押。三、对醉酒违法行为人处理。1、约束;2、通知领回看管。(可以,治安法:应当)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第二节受案一、受案条件:任何来源都应当及时受理。二、受案程序。1、制作询问笔录;2、接受证据;3、制作受案登记表;(文书)4、制作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其他单位移送除外)5、现场处置。三、提出受案意见。1、建议受理:属于本单位管辖;2、建议移送: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3、不予调查处理、建议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四、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第三节询问一、询问违法嫌疑人1、传唤(1)书面传唤;(2)口头传唤;(3)强制传唤。(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注意事项:告知;通知家属2、询问地点违法嫌疑人住处、所在单位、所在市、区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3、询问查证时间:8小时,24小时超过8小时报批(口头或书面,文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4、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监护人、通晓手语的人参加。二、询问被侵害人、证人应当问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笔录文书)第四节勘验、检查1、现场勘验2、检查:第六十一条(1)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2)检查证:公民住所应当开具检查证。例外: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①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②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3)特定对象:妇女身体:女性工作人员;性病检查:医生。(4)检查笔录。第五节鉴定、检测一、伤情鉴定。1、应当进行伤情鉴定情形。(1)可能构成轻伤以上;(2)被侵害人要求;(3)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2、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二、价格鉴定。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注意:鉴定意见应告知,有异议三日内提出。三、检测1、人体毒品成份检测。2、酒精度检测。第六节辨认一、辨认主体: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二、辨认对象: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三、注意事项:1、辨认前向辨认人祥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2、辨认违法嫌疑人,不能少于七人;违法嫌疑人照片,不能少于十人照片。3、制作辨认笔录。第八节证据保全一、扣押(一)扣押的条件。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1、应当扣押的:(1)现场勘验时发现的需作为证据的;(2)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的需作为证据的;(3)对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需作为证据的;(4)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等赃款、赃物;(5)违法行为人持有的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者危险物品。2、不得扣押:(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需要作为证据的,应当予以登记。3、清单一式二份,《治安法》规定应当有见证人。4、扣押前报批,情况紧急的扣押后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5、期限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二、先行登记保存(一)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二)决定机关: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三)期限:7日,逾期不作处理决定,自动解除。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一、决定行政处罚条件1、事实;应当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证据;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处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处罚。二、涉外行政处罚权限1、限期出境:省厅以上审批。2、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县级决定,报上一级批准。3、缩短居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地、市级以上决定。4、驱逐出境:公安部决定。三、行政处罚适用1、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已过追究时效的。(2)未成年人。(3)精神病人。(4)盲聋哑人。(5)预备行为。不予处罚(6)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未得逞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8)悔改或者被胁迫、诱骗行为。(9)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减轻处罚的适用。3、从重处罚。4、决定行政拘留但不执行。1、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条件:(1)民间纠纷引起的;(2)情节较轻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2、可以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3、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案件: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4、调解记录与调解协议书。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1)收缴: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倒卖的有价票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2)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3)没收: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所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1)呈批。办案人员在呈报审核、审批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呈报收缴、追缴、没收涉案财物的意见。不进行行政处罚,但需要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应当单独呈报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意见。(2)制作清单。(3)送达。4、涉案财物处理。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2.《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式三份,原案件被侵害人和原案件违法嫌疑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本文标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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