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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手册科学管理公正廉洁精心检测文明服务路桥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八月前言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随着本区及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项目的增加,检测网络逐步完善,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实现了检测控制。但随着近几年检测项目的增加及国家与行业标准的修订,许多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对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致使有些原材料的取样或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本指南是按照目前本检测中心及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所开展的项目内容,依据现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与省建设厅、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总站、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本检测中心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写而成,旨在为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做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提供方便。本指南同时提供本检测中心检测方面相关信息,为工程各方提供服务。路桥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09年8月目录1、见证取样送样规定……………………………………12、检测中心介绍………………………………………33、检测工作类型介绍…………………………………44、见证委托检测工作程序………………………………55、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和报送规定……………………76、检测报告更改规定……………………………………77、检测收费标准汇总……………………………………88、水泥检测……………………………………………129、钢筋原材料检测……………………………………1310、钢筋焊接接头检测…………………………………1411、机械连接接头检测…………………………………1712、墙体材料检测(砖、砌块、加气块)………………1813、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测…………………1914、混凝土试件抗渗检测………………………………2015、砂浆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检测……………………2116、建筑用砂检测………………………………………2217、建筑用石检测………………………………………2318、防水材料检测………………………………………2419、建筑用钢管检测……………………………………2620、钢管脚手架用扣件检测……………………………26钢结构类检测21、高强度螺栓检测………………………………………282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层厚度检测……………………2823、钢焊缝超声波探伤……………………………………2924、门窗检测………………………………………………3025、混凝土回弹法检测……………………………………3126、钻芯法检测……………………………………………3227、砌筑砂浆贯入法检测…………………………………3428、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429、现浇板厚度检测……………………………………3530、土钉墙拉拔检测………………………………………363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件(植筋、螺栓、穿墙螺杆等)检测…3732、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3733、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3834、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3935、桩身完整性检测………………………………………3936、基桩声波透射法检测…………………………………4037、墙体节能工程检测……………………………………4138、粉煤灰检测……………………………………………4239、矿渣粉检测……………………………………………4340、管材检测………………………………………………4441、开关、插座检测………………………………………4442、电线、电缆检测………………………………………4533、室内空气质量检测……………………………………4544、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及围护结构有关性能检测…4645、门窗节能工程检测…………………………………4846、试验室提供的技术服务…………………………….481一、见证取样送样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3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检测中心介绍本检测中心是接受社会各方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本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8日,由前身为路桥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改制成公司,具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资质证书。于2003年获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现有28大项99个参数通过计量认证。检测中心技术力量雄厚,现有4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4人,初级职称8人,能承担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材料、结构等检测任务。经过多年开拓,本检测中心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检测项目越来越齐全,质量保证体系日臻完善,检测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本检测中心的宗旨为: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为建设工程服务。收发组联系电话:82451722室内检测组电话:82459879现场检测组电话:82467029、82466926桩基检测组电话:82440126、82461331(副站长)办公室联系电话:82466926举报投诉电话:82460130、82467029三、检测工作类型介绍本检测中心工作主要分为:见证委托检测和自行委托检测两大类。见证委托检测主要是指为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各类原材料、桩基础和结构实体质量等见证检测,自行委托检测是指委托单位为获取受检样品性能数据等目的的各种检测,包括质量监督部门抽检样品的委托检测、非受监工程的各类材料检测、本检测中心为比对试验的委托检测等等。本工作手册主要提供见证检测方面相关信息。5四、见证委托检测工作程序1、常规材料检测:(1)委托方将需检测的见证取样的样品交收发组,同时填写检测委托单,并提供质保单复印件及相关必要的资料(例如砼级配外加剂资料等)。见证人员需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收发人员负责按检测样品管理程序进行送检样品的接收,接收过程中应检查样品是否完好,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见证人员证书是否具备,并在检测委托单上填写样品状态情况。如属非常规检测时,应及时和检测人员取得联系。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送检单上填写清楚并告知收样人员或由检测人员确认。委托方凭委托单在收发组提取报告并做好提取记录。2、现场检测:委托方带结构图纸等相关资料到现场检测委托代理人处填写“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确定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签订检测合同、确认检测现场满足检测要求,按计划进行检测。对于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委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监督站出具“质量监督处理意见书”,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检测委托。3、桩基检测:委托方到桩基检测组领取委托单等资料,提出检测要求等,桩基检测组根据具体情况,如受理,委托方与本检测中心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交纳检测费用,检测组依据检测任务书组织检测,委托方凭检测6任务单的第三联在收发组提取报告并做好提取记录。抽样及检测费用应按相关内部规定执行。4、对于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再检测:应依据路质检〔2008〕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一类:不合格样品不能复检时,该检测项目再次送样委托检测,委托单位必须提供检测不合格代表批次样品的退场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有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证明,报该工程的监督站监督员签字确认后,凭此证明材料和同时提供新批次样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办理见证委托检测。本类项目有:水泥、钢筋原材、砂氯离子、砖等砌体材料(含加气砌块等)、防水卷材、扣件、钢管以及高强螺栓连接副等;第二类:不合格构配件或工序等经过返工、返修、改进等消除不合格措施后可以使用的,该项目再委托检测时,委托单位须提供原检验批构配件返修、改进或不合格工序、工艺改进等消除不合格措施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有见证单位证明,经该工程的监督站监督员签字认可,方可再进行委托检测。本类项目有: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建筑外窗、植筋拉拔、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节能构造、焊缝探伤等;第三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遵循该项目特殊的规定;例如:桩承载力不合格、混凝土构件取芯不合格等;其中桩基取芯规定为设计标高以下第一次取芯不合格,是否再往下取芯,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并经过质量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第四7类:未列举的不合格项目再委托检测时,视具体项目,应参照以上处理措施或相关规定进行。五、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和报送规定对遇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出来的两天内填写好不合格台帐并复印好不合格报告报指定人(毕玲芬)处,再由指定人录入到建筑工程监督检测办公系统。对遇到重大项目或检测结果特别低的情况而当天出具报告又不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口头告知经理,再由经理告知质量监督站分管站长。六、检测报告更改规定1、依据LJJ/QP28-2008《检测报告管理程序》及考虑标准变更、软件升级、计量认证变更、人事更变等因素,检测报告签发期后一年内,接受正常的检测报告更正或更改。(备注:检测报告副本及原始记录保存期为5年。)2、检测报告的更改情况及工作程序(1)因受理人员或报告出具人员在信息输入时录入与委托单信息不一致的错误,报告更正申请人提供原报告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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