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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文〔2008〕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意见泉州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多年来,我市的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在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纪律惩戒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处分条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精心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和执行,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务员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不断增强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与水平,保证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实施《处分条例》过程中,要贯彻“从严治政”的方针,把严格依法依规始终贯穿于立案、调查、处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处分条例》的处分标准和量纪幅度依法实施处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处分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坚持公务员处分的权限与公务员的任免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1.对经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市、县(市、区)各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2.对经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3.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4.对于由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并予以处分的,应按规定抄送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程序任免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贯彻“程序合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作出处分决定以及受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要认真遵循《处分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以及《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厅发〔2005〕13号)等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同时,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公务员法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条件进行惩戒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切实保障受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1.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以及作出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公务员申诉制度实行二级申诉制。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3.公务员的申诉,可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公务员分别向以上机构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收到申诉材料的机构受理。4.公务员的申诉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否则不予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并限期补正;在规定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5.对公务员申诉案件的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参与调查的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符合回避的规定。调查材料应提交公正委员会,由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与申诉事项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一般由负责受理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五、抓好行政处分的落实落实行政处分是贯彻实施《处分条例》的关键。各处分机关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后,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其处分的相应后果及影响(如工资、职级、职务调整、解除人事关系等)。人事部门作为政府公务员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纪律惩戒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的职责,及时了解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按照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六、准确把握《处分条例》的适用1.各级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认真厘清其与人事处理的关系。《公务员法》有关于降职的规定,是对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处理,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辞退不是处分,不具有行政惩戒性,是人事处理的一种措施。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公务员,可以被予以辞退。2.根据《处分条例》的精神,为严格管理公务员队伍,更好地维护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公务员只要被判处刑罚,无论是主刑、附加刑,都一律给予开除处分。3.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中,退休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取消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4.公务员处分后,其停职审查期不能与处分期限折抵。5.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办理(闽人发〔2007〕31号、闽人复〔2007〕84号)。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6.《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溯及力应参照刑法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条例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条例生效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参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是行为时的政策法规不认为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不论条例如何规定,都不能根据其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二是行为时的政策法规认为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而条例不认为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只要该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决定尚未做出,就不认为是违反了公务员纪律;三是行为时的政策法规和本条例都认为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追究纪律责任,但如果条例的量纪处理较轻(“处理较轻”是指对于同一种违法违纪行为,适用条例的规定比适用行为时的政策法规量纪相对较轻),则应适用条例的规定。但条例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政策法规已经作出的生效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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