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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9〕7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有形市场登记注册及解决现有“市场业态企业”问题的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为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33号)的工作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有形市场登记注册及解决现有“市场业态企业”问题的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适度准予新设有形市场的登记注册有形市场是市场流通经营企业的重要形式,是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渠道,亦是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根据《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8)》的规定,为适应首都城市发展的需求,对不符合首都产业发展政策的下列项目继续实行限制准入外,其他新设有形市场专营企业均可登记注册。(一)二环路以内限制1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三环路以内限制5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四环路以内限制10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二)四环路以内限制汽车及汽车配件、家居建材、再生资源(含旧货)、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批发等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二、积极引导“市场业态企业”转型发展“市场业态企业”是指未按市场专营公司登记,以有形市场形式经营,以出租摊位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根据各分局上报,现全市共有此类企业224户。由于“市场业态企业”未纳入市场专营公司的管理,在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方面存在差距,为解决此问题,切实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应积极引导“市场业态企业”的转型发展。(一)对于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消防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的“市场业态企业”,准予其变更为市场专营企业,予以规范管理。(二)对于暂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但具备较好设施条件,由分局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的行政指导,规范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待符合要求后变更为市场专营公司。(三)对于不具备市场登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经营管理秩序较混乱的“市场业态企业”,由各分局协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取缔违法经营行为。三、有形市场登记注册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为加强对新建大型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有形市场的登管衔接,现明确有形市场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一)有形市场的新设与变更登记均由分局登记注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对于市场规模与经营品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注册部门除按一般企业登记审核相关材料外,另需审核消防和规划验收手续。(二)分局登记注册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征求意见函,由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申办市场审查并回复意见。对于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新设市场或“市场业态企业”转型变更登记,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需请示市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回复分局登记注册部门。(三)分局登记注册部门根据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依法予以登记审批。(四)限制项目经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其登管衔接工作流程按上述规定办理。(五)市场专营企业可以登记为内资企业,也可以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为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33号)的工作要求,市局相关处室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有形市场登记注册及解决现有“市场业态企业”问题的意见》,现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一、适度准予新设有形市场的登记注册有形市场是市场流通经营企业的重要形式,是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渠道,适度放开登记注册限制,引导社会投资,是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根据《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8)》的规定,为适应首都城市发展的需求,对不符合首都产业政策的部分项目继续实行限制登记的措施。除属于以下限制登记的情况外,其他新设有形市场的登记注册依照一般企业条件受理。1、.二环路以内限制1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三环路以内限制5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四环路以内限制10000平方米(含)以上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2、.四环路以内限制汽车及汽车配件、家居建材、再生资源(含旧货)、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批发等新设市场的登记注册。二、积极引导“市场业态企业”转型发展“市场业态企业”是指未按市场专营公司登记,以有形市场形式经营,以出租摊位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根据各分局上报,现全市共有此类企业224户。由于“市场业态企业”未纳入市场专营公司的管理,在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方面存在差距,为解决此问题,切实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应积极引导“市场业态企业”的转型发展。1、.对于符合市场登记条件、消防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的“市场业态企业”,准予其变更为市场专营企业,予以规范管理。2、.对于暂不符合市场登记条件,但具备较好设施条件,由分局加强对市场主办单位的行政指导,规范相关手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待符合要求后变更为市场专营公司。3、.对于不具备市场登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经营管理秩序较混乱的“市场业态企业”,由各分局协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取缔违法经营行为。三、有形市场登记注册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为加强对新建大型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有形市场的登管衔接,现明确有形市场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1、.有形市场的新设与变更登记均由分局登记注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对于市场规模与经营品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注册部门除按一般企业登记审核相关材料外,另需审核消防和规划等验收手续。2、.分局登记注册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征求意见函,由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申办市场审查并回复意见。对于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新设市场或“市场业态企业”转型变更登记,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需请示市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回复分局登记注册部门。3、.分局登记注册部门根据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依法予以登记审批。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工商市场注册意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印发
本文标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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