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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政策解释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涉及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市级卫生监督部门具体职责解释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并纳入健康监护管理;2.是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做好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结果是否告知本人;4.是否建立并妥善保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6.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二、负责对从事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场所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四、受理上诉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相关投诉。五、负责查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一、现场检查准备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装备及取证工具;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监督文书。二、现场检查职权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建设、档案记录、管理台帐、技术资料、原材料和产品配方以及必要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三、现场检查内容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四、现场检查要求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卫生监督执法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管辖1.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三、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3.职业病检查、诊断医疗机构报告的;4.社会举报的;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四、立案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趋势;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③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④属于本机构管辖。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五、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要求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③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2.现场检查程序。(略)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六、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七、合议1.合议的内容①认定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②确定案由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③衡量情节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④适用条文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2.合议的要求①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③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3.合议结论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1.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3.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九、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2.陈述申辩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十、处罚决定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十一、责令改正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十二、送达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十三、执行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四、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卫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市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二、听证步骤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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