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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法治稽查办公室李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共8章64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概念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法律特征1、决定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卫生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2、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的行为,也包括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不作为行为。3、卫生行政处罚的承受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的其他组织。4、卫生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措施。5、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无效。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1.卫生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卫生行政主体。2.卫生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卫生行政处罚设定合法。4.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超越了法定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在行使处罚权时,胡乱行使职权。5.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法定。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二)公正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2.以法律为准绳。3.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符合行政目的。(三)公开原则1.处罚依据公开2.处罚过程公开3.处罚结果公开(四)一事不再罚原则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罚款,则只能处罚一次。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这种并处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仍应处罚。(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六)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财产罚—罚款;没收。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拘留人身罚(自由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声誉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定职权范围内)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法定授权范围内)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授权与委托有什么区别?四、管辖管辖1、县(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3、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指定管辖(管辖争议)移送管辖(构成犯罪)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适用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步骤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具体步骤(一)案件来源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二)立案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立案的时间:应当在7日内立案。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制作立案报告(二)立案立案报告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除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二)立案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要求: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违法事实己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等内容。不予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处罚决定1、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合议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合议合议人数规定: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服从多数。2、事先告知权利(1)告知的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合议之后,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2)告知的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陈述权、申辩权。(3)听取陈述和申辩。(4)告知的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5)不事先告知的法律后果。3、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及按行政效率原则掌握。不能在告知截止期限之前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非当事人已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3、陈述申辩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处罚决定(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达(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送达(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十五日)予以履行。(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执行(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简易程序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当场处罚的条件1、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2、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3、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处罚较轻(三)要求(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本文标题:卫生行政处罚与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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