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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受人之托尽心尽责1附件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受人之托尽心尽责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受人之托尽心尽责3(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受人之托尽心尽责4(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受人之托尽心尽责5(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五);(六)。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应当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受人之托尽心尽责6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3.。第八条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二);(三)。受人之托尽心尽责7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第九条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受人之托尽心尽责8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受人之托尽心尽责9(四)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受人之托尽心尽责10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第十四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受人之托尽心尽责11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但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表决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总人数。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电话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元/月;(2),费用元/月;(3),费用元/月;(三);(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受人之托尽心尽责12(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三)业主自愿捐赠;(四);(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月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
本文标题:《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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