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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法制科张建队2011年7月15日伊滨区主要内容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卫生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控制程序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或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步骤和时限。方式:步骤:时限:1、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2、法定程序和自由程序(自由裁量权)3、抽象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4、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二、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分类三、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1、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四、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11项制度1、执法公开制度。2、表明身份制度。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口头介绍“我是某某局的执法人员,叫某某名字,请看我们的证件。”3、告知制度。4、听取陈述申辩制度。5、听证制度。6、回避制度。7、时效制度。8、说明理由制度。9、调查取证制度。10、合议制度1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度第二节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是相对于经常性卫生监督而言,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开展的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也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和竣工的卫生监督中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等。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是对不同的建设项目进行阶段性卫生审查,主要包括: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卫生审查2、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3、施工阶段的卫生审查4、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第三节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一、概念经常性卫生监督,也称为巡回卫生监督检查或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它是相对于预防性卫生监督而言,是在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广泛使用的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之一。根据检查内容和方式,经常性卫生监督可分为定期的、不定期的和专题的监督检查,也可分为一般的和重点的监督检查。二、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常性卫生监督应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实施监督检查。(1)在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检查。(2)明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3)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拍照、录像、收集物证等。3、告知监督检查结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项目,正确书写笔录正文,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执法证件编号,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阅后签字,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和签字日期。4、下达卫生监督意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或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当场行政处罚、行政控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等。三、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1、要重视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克服当前重处罚、重监督收费的不良现象,加强巡回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指导企业整改。2、规范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内容应当是多方面的,一是检查的内容,食品卫生监督要认真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工作,其它专业借鉴量化评分的做法,力争使检查内容完善、详略得当;二是检查的频次,每个专业也要借鉴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做法,区分企业的信誉度、安全状况,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差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优化监督资源。3、重视卫生监督意见的内容。检查后都要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它反映了卫生监督员的素质和水平,反映卫生监督的社会形象,应当重视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内容。4、要将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作为监督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考核监督员工作业绩的标准之一就是监督员一个星期到了多少家企业,发现了多少关键性的问题,提出了多少有价值的监督意见,消除了多少卫生安全隐患?这才是监督员的真正价值所在!5、乡级卫生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经常性卫生监督。乡级卫生监督员的权力有限,都是委托执法,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经常性卫生监督往往是“劳而无功”,但它的效果是长期的,扎实的。第四节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一、概念《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定义和范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对提出卫生许可申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审查并予以批准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二、卫生行政许可的主要程序如下1、申请2、受理3、审查4、核准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几项重要制度1、公开制度2、告知制度3、期限制度4、听证制度5、回避制度6、许可不收费制度7、特别程序制度第五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概念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一种惩戒措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期限。1997年卫生部第53号令颁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规范。它主要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基本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内容。二、简易处罚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因此,也称为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虽然简便,并不是不要程序,简易程序也是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制定和变通,实施当场行政处罚,重点是应把握好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内容。作为乡级卫生监督员,可能拥有一定的当场行政处罚权,这里重点介绍。1、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两个:(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简易处罚程序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4条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有:(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2)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如果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有异议,或提出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弄清真实情况后,方可实施处罚。(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告知其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当场处罚决定书一般是固定格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4)执行。当场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执行,也可以按照规定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5)备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向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三、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份完整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下列程序:1、受理。2、立案。3、调查取证。4、调查终结。5、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6、复核。7、处罚审批。8、处罚决定。9、送达。10、执行。11、结案。四、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2、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1)告知听证权(2)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3)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4)举行听证会(5)提出听证意见(6)领导审批(7)做出处罚决定第六节卫生行政控制程序一、概念卫生行政控制程序是指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卫生行政机关对该产品或者场所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控制产品或者场所的决定所应遵循的程序。第六节卫生行政控制程序二、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已经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2)已经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发现传染病或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2、审批。卫生行政控制是关系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必须先经审批才能做出决定。其审批程序类同行政处罚。但是,卫生监督人员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采取查封等行政控制措施,然后报请所属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3、决定。做出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使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4、送达。5、处理。一般控制的场所或产品在15日内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1)属于被污染的产品,依法做出销毁的处罚决定。(2)属于未被污染的产品以及经过消毒处理的工具、用具或场所,予以解封。解封决定要制作《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3)因特殊事由或者事故危害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卫生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力,属制裁性的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增加新义务,只是要求其履行原来的法律义务。2、目的不一样。行政处罚主要针对当事人过去的违法行为采取制裁性措施,而强制措施要迫使、督促当事履行义务,目的是将来的。3、原则不同。行政处罚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强制措施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第七节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概念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总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自行强制执行、协助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前,我们主要遇到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4、被申请人是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在诉期届满之日起180天内。7、被申请执行的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处理的程序一般是:1、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要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3)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4)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性文件(5)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它必要材料。2、法院受理。3、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4、法院强制执行。5、执行结果反馈卫生行政机关。6、结案。第八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程序一、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含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已经发生的需要及时控制、防止疫情的扩散或危害继续扩大;可能发生的则应当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消除其发生的条件。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3、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略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首先抢救事故中的伤病人员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3、现场控制4、采集样品5、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五、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分析1、个案调查2、专门流行病学调查3、生物材料检测4、环境检测5、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检测6、必要时进行急性毒理学试验7、提出分析报
本文标题:卫生行政执法程序(XXXX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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