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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署法发[2002]190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海关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关员的执法风险意识,总署政策法规司归纳了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起草了《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下简称《种类》)。现将该《种类》印发给你们。请各关高度重视,并在执法过程中注意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复议、诉讼和赔偿案件的发生,维护海关形象。附件: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二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一、海关行政处罚1、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2、没收违法所得。3、追缴等值价款。4、罚款。5、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6、吊销报关员证书。7、取消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经营资格。8、注销或吊销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的有关运营证书,如《汽车签证簿》、《载运证书》。9、撤销(降低)企业资格。10、暂停或取消电子报关资格。11、暂停或取消舱单电子传输资格。12、暂停或取消货物放行信息传输资格。13、暂停或取消(停止)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仓库从事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14、暂停或取消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15、对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注册的行政处罚。16、对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17、对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海关处以罚款、暂停执业、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18、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海关予以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罚款。二、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2、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3、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措施。4、采取以变卖应税货物所得抵缴税款。5、采取扣留并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6、采取强制执行滞纳金。7、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8、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9、没有法律依据扣留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证件10、没有法律依据扣留报关员证件。11、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身份证件。12、非法使用警械。13、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14、查询企业或个人的存款、汇款。15、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藏私场所、运输工具。16、查验货物、物品。17、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18、查问违法嫌疑人。19、调查违法行为。20、收取保证金、要求提交保证函,要求提交抵押物或其他保证。21、变卖超期未报货物。22、变卖无主货物。23、封存货物。24、封存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25、查阅、复制账册、单证。26、没收保证金和变价抵款。27、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加封。28、限制或禁止运输工具驶离设关地点。29、指定运输工具行进路线或停留地点。三、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1、申请办理转关运输,不予批准的。2、限制或不批准抵押、租赁、出售、转让、移作他用等。3、对通过司法和仲裁程序改变海关监管货物所有权的,要求当事人或买受人补税补证。4、办理运输工具兼营、改营境内运输。5、限制货物进口口岸。6、限制监管货物的存放地点(或不批准在监管区外存放监管货物)。7、要求递交许可证件。8、企业分类管理级别的划分。9、不给予企业相应待遇。10、审定加工贸易用料量,确定损耗率。11、限制对进出口货物的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等。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发给证书、执照的,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1、涉及企业经营权的批准证书、手册、登记备案。2、对报关经营权的批准,如《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3、对运输经营权的批准,如《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境内运输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车辆的《准载证书》等。4、对保税业务经营权的批准,如《保税工厂登记证书》、《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5、对装运进出境货物集装箱生产、经营权的批准。6、对三资企业的登记备案。7、对经济特区、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区内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登记备案。8、涉及进出境人员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的颁发。9、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颁发。10、不接受报关员考试申请。11、不发给报关员证件。五、申请海关依法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不出具有关文件,如退税证明、进出口货物证明书、收据等。2、不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申请。3、未能及时采取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4、申请企业注销,不予办理或不予答复。5、对海关监管货物不予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或不予答复的。6、对走私违规案件检举人或者协助查获案件的单位未予奖励或者没有严格保密。7、申请提前变卖被扣货物(保值)不予办理或不予答复。8、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物品后,余款不予发还。9、拒绝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或不予答复。六、要求履行义务1、要求被稽查企业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相关资料。2、要求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履行义务的。3、收取与扣留、处置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有关的费用。4、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归类、化验。5、在对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其准确归类时,提供货物的样品6、对完税价格的审定、估定、确定。7、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及税率的运用。8、对缴纳税款币种的限制。9、减、免、补、追税款。10、征收监管手续费。11、收取规费。12、征收其他费用,如口岸费用、过境费用等。13、要求提供单证。14、要求建立和完善海关监管条件(如口岸、监管场所设施的建立和完善)。15、超出规定要求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否则不予办理手续。16、征收滞报金。17、征收滞纳金。18、征收担保金。19、责令退运。20、责令补交许可证件。21、要求建立专用账册。22、要求设立和提供记账软件。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1、公开撤销“信得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剥夺荣誉权。2、态度粗暴、侮辱打骂当事人、侵犯人格。3、非法拘禁、管制他人、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4、超越权限,变相扣留当事人、跟踪、搜查、扣压证件、查封、秘密取证等侵犯人身自由。5、采取不恰当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参加有关培训。6、制发或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7、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8、对扣留货物保管不当或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八、海关不作为1、不出示执法证件。2、不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3、不接受自理报关。4、不接受代理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5、申请退运不予批准。6、拖延监管、查验。7、不接受核销或不予核销。8、无正当理由不放行货物或物品。9、不批准更换报关员、义务监管员的申请。10、不批准报关员转入其他企业。11、申请办理延期、展期手续不予批准。12、不事先通知被稽查人。13、不同意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报关单证及其内容。14、不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15、不接受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贸易管制措施等行政裁定。16、调查、审理、稽查走私违规案件,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结案的。九、其他1、对扣留、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违法或不当处置。2、对没收的侵权货物的违法或不当处置。
本文标题: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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