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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第十四条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四)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六)审核听证笔录。第十五条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依法举证;(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四)遵守听证秩序。第十六条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七条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主持人确认。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第三章听证的受理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部门可以直接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事人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工作部门。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案件调查部门对其申请和事实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第四章听证举行第二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材料之后?确定听证主持人,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给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第二十五条公开举行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处理。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当事人死亡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依法不应举行听证的;(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件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听证的过程;(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的费用由司法业务经费支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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