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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東吳大學94學年度第12次(95年7月)行政會議紀錄(95年7月13日核定)時間:95年7月5日(星期三)下午1:30至2:30地點:外雙溪校區綜合大樓國際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趙維良教務長王超弘生務長曾惠中總務長陳立剛處長簡茂丁研務長黃兆強院長朱代院長廣興黃顯宗院長潘維大院長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請假)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江清水主任林炳文主任譚彥主任吳添福主任陳啟峰主任何希慧主任林遵遠主任列席: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確認六月行政會議第一(教師學術研究獎助辦法)、二(提升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議案修正內容,並追認第九案修正辦法名稱中之「組織章程」為「設置辦法」。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口頭補充:1、參加海峽兩岸名校學術交流主管第一屆聯誼會,大陸10所及台灣12所大學負責學術合作交流事務之主管與會。受邀之12所台灣大學先經大陸方面討論決定,能獲得邀請,是為各校歷年努力經營之結果。會議期間感受到大陸非常重視台灣各大學之研究表現,而台灣與會之幾所國立大學彼此之間或已簽訂研究合作之校內協議,如合聘教師、共同指導研究生等,發生互相較勁之現象。此外,促成研究及教學上之實質合作為本次會議之共同結論,過去互訪或舉辦研討會之方式必須轉變,同行與會之學校已有選定大陸部分大學進行學生交換及共同研究之交流,因此希望本校各院系能及早規劃進行實務性之學術交流與合作,研務處當大力配合協助。2、請各學系鼓勵獲得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學生申請圖書館之工讀,以協助圖書館進行各學域圖書資料庫數位化工作之進行,同時亦可助於圖書資訊利用之推展。3、95年度教學卓越計畫補助經費教育部將於近日公布,俟教育部核定函知後,即進行配合經費之內容修正及填報各項計畫之詳細內容,教育部將作為考核之依據。校長報告:1、教務處促請教師填報學年度紀事及圖書館徵求研究生協助建立數位資料庫二事,請函知相關單位。2、有關交流事務,學術研究方面應在既有交流之大陸學校中發展為實質之合作關係,此亦如教學卓越計畫之推動一樣,已成為各校競爭之項目;國際交流方面應在交換學生及與共同宗教性質之學校,建立合作機制,鎖定幾所學校,獎勵優秀清寒學生交換學習;此二項將-2–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成為本校教學與研究特色後,才能吸引校外經費支援。另外,各院系之特色計畫,院長系主任應視為永續經營之重要發展目標,俾建立新領域之主導地位,請儘速執行。3、至於推廣部,應在開闢財源之外重視品質之提升,發展優質之推廣教育。以商數系之精算班為例,初期可能未有收穫,但藉助各單位之配合,期能逐步建立口碑,成為推廣教育主流之一,提升推廣教育體質,順利地將推廣教育轉型,因此各院系應積極參與,提出規劃委託推廣部辦理,加上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如出具證照)建構完整之推廣教育體系。肆、提案討論(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請修訂「東吳大學溪城學生專車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提案:曾總務長惠中[附件頁1~2]說明:一、原「東吳大學溪城學生專車管理委員會」為85年12月10日由生活輔導組(溪城學生專車管理委員會企畫組)簽請校長同意訂定。二、為使符合學校各委員會組成之行政程序,擬請追認該組織辦法,並修訂相關條文。三、檢附「東吳大學溪城學生專車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修訂組織辦法附件。決議:修正通過。第二案案由:請討論修訂本校「東吳大學經營錢穆故居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提案:發展處陳處長立剛[附件頁3~4]說明:一、本組織章程修訂乃為因應校內組織調整及實際經營管理需要,增加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及修改秘書業務負責單位由公關組修改為社會資源組。二、修正行政程序。決議:修正通過。-3–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第三案案由:本校「東吳大學經營林語堂故居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提請討論。提案:發展處陳處長立剛[附件頁5]說明:一、本校自94年10月起接受文化局委託經營管理林語堂故居,依招標計畫書內容應組織指導委員會督導相關管理事宜,依約擬訂本組織章程。二、本章程於95/06/09錢穆故居暨林語堂故居指導委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決議:通過。伍、建議1、有些研究計畫未能符合學校補助規定,可先尋求校外資源;學校亦應制定未能獲得外在資源之研究案如何酌予補助之規定。2、建請針對考上大陸學校之學生有所鼓勵,作為與大陸學校交流之事務。陸、散會東吳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4學年度第11次(95.06.07)行政會議結論修正(第2、3、4、5、6條)通過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確認修正(第2、3、4、5、6條)通過修正之條文原辦法之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從事專業研究,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分為研究論著獎勵、研究計畫獎勵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第二條本辦法分為研究論著獎勵、傑出研究成刪除傑出研究成果-4–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等三項:果獎勵、研究計畫獎勵、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及新聘教師獎勵等五項:獎勵、新聘教師獎勵,另研訂提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一、研究論著獎勵:(一)申請資格:專任講師以上且於本校任教至少滿一年可提出申請,提出申請之著作應以已出版之研究期刊論著及學術專書為限,作者欄並應有本校之字樣。一、研究論著獎勵:(一)申請資格:專任講師以上且於本校任教至少滿一年可提出申請,提出申請之著作應以已出版之研究期刊論著為限,作者欄並應有本校之字樣。增列學術專書之獎勵。(二)獎勵標準:1、刊登於名列AHCI、SSCI或等同學術水準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六萬元;刊登於名列SCI、EI或等同學術水準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五萬元。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二)獎勵標準:1、刊登於名列AHCI、EI、SCI、SSCI期刊之研究論著或刊登於獲「國科會科資中心評選為國內學術研究優良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五萬元或於次學年度每週抵授二小時基本授課時數,為期一年。每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1.調整名列AHCI、EI、SCI、SSCI刊登率較低之AHCI、SSCI期刊之研究論著獎勵金額。2.國科會自94年度起停辦「國科會獎助國內學術研究優良期刊」業務,最近三年內在該類期刊之-5–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論文仍維持獎勵五萬元。2、刊登於名列THCI、TSSCI期刊正式名單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三萬元。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2、刊登於國科會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評定為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TSSCI)期刊正式名單或具相當學術水準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三萬元。每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3、經正式學術審查後,公開發行並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之學術性專書,每本獎勵六萬元。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3、刊登於國內外具外審制度學術性期刊之研究論著,每篇獎勵最高二萬元。申請者應檢具所發表之刊物具有外審制度學術性論著之證明文件,經各該學院負責初審後送學術獎助委員會審議之。每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刪除國內外具外審制度之學術性期刊研究論著獎勵,另增學術專書之獎勵,以鼓勵持續性之研究。(三)提出申請之著作以最近三年內已出版且經外審制度審核之學術性論著為限,期刊文章被正式接受,即可視同刊登。著作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僅給予一篇獎勵費,並由合著之本校專任教師自行分配獎助款,學術性專書之合著者須為該完整著作整體研究之共同參與者,如僅為該著作中部分章節之著作者,則不予獎勵。同一著作已獲校外單位獎助者,不再重複獎勵。(三)提出申請之著作以最近三年內已出版且經外審制度審核之學術性論文為限,教科書、純文學作品、純藝術作品、一般編纂著作、通俗報導及翻譯作品等不得列入。著作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僅給予一篇之研究獎勵費,並由合著之本校專任教師自行分配獎助款。同一著作已獲校外單位獎助者,不再重複獎勵。因應國際期刊資料庫之作業,以正式接受證明文件為刊登之依據;並對學術性專書予以規範。-6–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刪除二、傑出研究成果獎勵:(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不分職級皆可提出申請。(二)獎勵標準:1、於本校專任期間五年內累計三次獲政府機構或著名基金會獎助學術著作者。每案獎勵最高十萬元。2、於本校專任期間獲國家級獎勵者,如教育部之國家學術獎、國科會之傑出研究獎、傑出人才講座等。每案獎勵十五萬元。3、每位教師每一學年最多提出一次申請案。另訂提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二、研究計畫獎勵:(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不分職級皆可提出申請。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二項申請案。三、研究計畫獎勵:(一)申請資格:於本校專任期間連續三年依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進行校外單位委託、補助之學術研究計畫者,可提出申請。每位教師每三學年最多提出一次申請案。(二)獎勵標準:(二)獎勵標準:每案獎勵五萬元或於次學年度每週抵授二小時基本授課時數,為期一年。1、教師主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專題研究計畫,每一計畫獎勵一萬元。新增2、教師指導大學生參與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每一計畫獎勵五千元。新增(三)本項獎勵之專題計畫係指於前一學年度內核定,於申請獎勵時已結案之計畫。新增三、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四、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調整項次(一)申請資格:優先補助新進或初次申請國科會研(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不分職級皆可提出申請。鼓勵教師辦理研究-7–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究計畫之本校專任教師。計畫申請案,並優先補助新聘及初次申請計畫之教師。(二)補助標準:1、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未獲補助但經評審認為具潛力之研究計畫。(二)補助標準:1、本校專任教師經申請而未獲校外補助或已獲校外補助仍不足以支應研究所需之經費。2、每案補助最高十萬元。申請者應檢具擬執行之研究計畫書,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議之。每學年每人最多提出一項申請案。2、每案補助最高十萬元。申請者應檢具擬執行之研究計畫書,由學術獎助委員會審議之。每位教師每一學年最多提出一次申請案。(三)計畫主持人應於執行期滿三個月內提交研究成果報告。(三)每位專任教師(主持人)至多補助二次刪除五、新聘教師獎勵:(一)申請資格:新聘本校專任教師助理教授以上,其資歷符合下列三點之一且為該領域研究傑出者,即可由所屬學系、院提出申請:1、具博士學位且依其專業領域任教職五年以上。2、符合「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資格者。3、曾獲國科會或其他機構傑出研究得獎紀錄者。(二)獎勵標準:自到校任職起,為期一年,每月獎勵一萬元。獎勵款分為二期,分別於次年元月及七月撥付。原條文之精神執行不易,另訂提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是以刪除。刪除第三條抵授授課時數者,於核定獎勵之次學年度抵授之,抵授授課時數之學期不另支領超鐘點費。如果當學年度之抵授鐘點尚有餘額,可累積於下一學年延用,依-8–94學年度第12次(95.07.05)行政會議紀錄9/13/20193:28PM此類推。第三條獎補助申請時間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各項申請及審查事宜,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並簽請校長核定。研務處研究事務組為業務承辦單位。第四條獎助申請時間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各項申請及審查事宜,由本校學術獎助委員會負責,並簽請校長核定。教務處教學與研究發展組為業務承辦單位。因應組織調整修訂及調整項次。第四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已支領之研究獎助費應悉數繳回。第五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已支領之研究獎助費或抵授鐘點費應悉數繳回。刪除抵授鐘點部分文字並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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