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公文主动公开课件
1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行政公文政府信息公开部分2011年10月13日一、行政公文的概念行政公文,一般指行政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二、主动公开的行政公文内容(一)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的内容根据《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字〔2011〕596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行政公文等信息。2、城乡规划、测绘、地名、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公文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公文包括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书,种类数量都比较多,如何清理区分应主动公开的行政公文类型,我们可按照从公文流通来源来区分,将行政公文分为收进公文、外发公文和内部公文。其中:21、因收进公文不属于我局源发文件,按照“谁制发、谁公开”的原则,此类文件不在我局公文清理范围;2、内部公文,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此类公文不在我局公文清理范围。3、根据《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外发公文,即由我局制发的、带正式文号的红头对外行文为我局行政公文清理的主要对象。三、不予公开的行政公文内容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四章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各处室、有关部门在制发文件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审查文件及附属图纸是否公开:(一)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的。2、属于工作秘密的。3、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4、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5、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6、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但尚未批准或者未获批准的。7、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8、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二)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所称国家秘密包括以下内容:1、党政军首脑机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寓所和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2、不对外开放的国防科研生产、试验、训练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的图文资料;3、国防工程、国家级科研工程(课题)的关键部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4、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地铁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图文信息;5、信息载体上记有国家秘密标志的;6、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三)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所称工作秘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但经一定程序确定公开的除外:1、市领导批示意见;42、局领导召开的各种会议内容;3、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长业务会会议记录及纪要;4、业务案件和公文运转过程中的信息;5、内部资料;6、其他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四)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所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审批过程中,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建设单位提交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2、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4、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所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审查、讨论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等,尚未决定公开的;2、草拟、审议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尚未决定公开的;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或者危5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4、其他涉及安全与稳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四、具体案件分析为协助各单位、各处室依法依规对制发文件确定是否公开,办公室对近年来我局公文类型及主动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以便各单位、各处室参考: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梳理情况,按照公文具体职能的不同,我局外发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主要指我局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系的公文,是为管理和开展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带有规章制度性,它为行政工作提供了标准和范式。其主要特点是:(1)公文内容的强制性,具有极强的约束力。(2)公文所针对的问题的普遍性。(3)公文生效程序的严格性。(4)公文语言运用的规范性。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规范性公文必须主动公开。如:《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规法字[2011]28号)《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1]596号)(二)指挥性公文指挥性公文是直接体现上级机关的决策意图,因而对有6关事项的处理、有关工作的进行起指令或指导作用的公文。主要有命令、决定两类文种,此类文件在我局公文中较少出现,因其内容的强制性,此类公文也属主动公开。(三)报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用以向上级机关汇报、请示工作的公文。主要有报告、请示、议案等三类文种。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报请性公文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或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但尚未批准或者未获批准的信息。不予公开。如:《关于批转天津市2011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的请示》(规总字[2011]270号)《关于报审大寺新家园、双青新家园规划设计方案的请示》(规建字[2011]121号)《关于南京路延寿里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规保字[2011]170号)(四)知照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是用以向有关方面告知情况、关照事项的公文。主要有公告、通告、通报、通知等四类文种。其中:(1)公告、通告适用于向国内外或社会公布重要事项或周知事项的公文,一般情况下不出现此类文种。(2)通报发布范围是机关和系统内部,属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7如:《关于局机关2010年度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内容的通报》(规人字[2011]223号)(3)通知是在我局常见的文种,可分传达通知、会议通知、转文通知等,此类公文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第四章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审查是否公开。如:《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规人字[2011]14号),转文通知,因其内容有强制性及指挥性内容,主动公开。《关于规范城乡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1]54号),传达通知,有对有关部门部署任务、带有强制性及指挥性内容,主动公开。《关于开展2011年度城乡规划科技论文征文活动的通知》(规秘字[2011]243号),传达通知,向社会公布周知事项,主动公开。《关于环外地区一控规两导则方案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传达通知,内部指导性文件,不予公开。(五)联系性公文联系性公文是各机关或各部门之间用来联系工作的公文。“函”是比较典型的联系性公文。此类公文大部分属于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或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但尚未批准或者未获批准的信息,一般情8况下不予公开。如:《关于反馈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总字[2011]299号)(六)实录性公文实录性公文是指真实地记录有关工作情况的公文。“会议纪要”就是典型的实录性公文。此类公文属于工作秘密,不予公开。五、公文信息公开程序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谁制发、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局公文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如下:(一)文件拟稿人提出公开意见。文件起草人根据公文内容及相关图纸,在局发文单上主动填写以下内容:1、密级。在发文单右上角方框填写,分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和普通文件,普通文件可不填写。2、是否公开。在发文单第四行填写建议此件主动公开或不公开,不公开根据《信息公开规定》,依法依规填写不公开理由。(二)处室负责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公文密级及是否公开,并在发文单上签署意见。(三)办公室核查。办公室根据处室呈送文件发文单,核查制发处室是否填署公文密级及信息公开意见,没有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的公文一律退回处室。9(四)主管局领导签发。按照发文审签程序,由分管领导审签公文密级及是否公开。(五)公布。1、经审查,凡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制发处室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在公文印发5日内,及时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开。2、办公室每15日,根据文印部门提供的全局发文情况,梳理汇报公文主动公开情况。3、上报分管信息公开局领导审签。4、办公室将梳理情况及领导审签结果反馈局信息公开办,由局信息公开办再次核查公文公开情况。10天津市规划局公文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处室负责人审查文件起草人拟定公开意见局办公室核查主管局领导签发文件印发5日内,由本处室信息公开负责工作人员上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布局办公室每月15日,根据发文单梳理、汇总公文公开情况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反馈局信息公开办
本文标题: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公文主动公开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40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