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案例分析(PPT37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二、安全监管局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关系•三、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了解的内容•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五、相关案例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定义在安全生产领域,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的行为类型,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行为。通俗讲,就是安全监管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的行政行为。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6.关闭;7.拘留;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安全监管局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关系•错误理解:势不两立、水火不容许多企业的老板见到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企业里,都怕是来处罚的,有时候为了避免被处罚,采取推三阻四、东拉西扯的方式阻止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调查,这是非常错误的理解和做法。有这样想法和这种做法的老板和管理人员,都是平时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客气说,这样的企业肯定会存在非常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才会采取对抗措施以逃避检查。这样的企业,出问题的几率非常高,是必然要被重点检查的。二、安全监管局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正确打开方式:合作共赢开办企业的目的:赚钱、一直平平安安的赚钱,赚到不想赚了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的目的:企业不出事故,一直平平安安合法经营、安全生产共同目标:平平安安不出事故、安全生产罚款,关停生产经营单位,从来都不是安监局行政执法的目的。二、安全监管局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关系•合作共赢的方式企业主动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资料。在需要在相关文书上进行签字时,不拒签、不阻挠他人签名。执法人员的目的是帮企业发现自身平时不注意、不注重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消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假如企业真的存在问题,企业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时的态度、方式方法,在最终处理时是一个考虑的因素。三、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了解的内容•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证件•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职业卫生工作培训教育开展情况•3.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情况•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5.有关企业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情况•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三、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了解的内容三、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了解的内容三、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了解的内容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1.协助提供各种证照、检测报告、体检报告、MSDS等原件和复印件;•2.在现场陪同检查时如实讲述生产工艺、现场管理等情况;•3.督促被询问人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4.需要签名确认的,配合进行签名;•5.其他有必要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安监局将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话,被执行人将会被纳入诚信记录,对以后的贷款、高消费、交通出行等都会产生影响。四、安全监管局执法时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的情况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安监局将会依法进行移送。五、相关案例•案例1:A化工企业和B建筑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情况下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16年4月,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南海区A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甲类仓库建设施工,施工单位为B建筑施工公司。该项目施工工地与A公司的甲类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储罐区相邻,未进行围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A公司存在与甲类仓库施工单位B建筑施工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情况下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该案违反的法律法规该案中两个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对应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本案中,双方负责施工的管理人员也被依法立案处罚。五、相关案例•案例2:三水区某铝业公司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案情:2016年4月,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水区某铝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铝型材挤压工冯某2014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时尚未满18周岁(实际不到17周岁),该公司铝型材挤压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检测值超过85分贝,属于噪音作业环境,冯某从事接触噪声作业时尚未成年,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违反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应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注:各企业在招录员工特别是暑期工、学徒工时,切记要核实其年龄。五、相关案例•案例3:禅城区某不锈钢压延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案情:2017年5月,根据市环保局移送的线索,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禅城区某不锈钢压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使用液氨的作业场所有三个液氨储罐正在使用,但未在液氨储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违反的法律规定: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液氨储罐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相关技术标准:《AQ3047-20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要求,安全警示标志应包括化学品标识、理化特性、危险象形图、警示词、防范说明等内容。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案例:4:南海区某压力容器公司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案情:2017年11月,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质监局对南海区某压力容器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两名焊工陈某和王某正在进行螺旋焊接作业,但这两人当场都未能提供焊接作业特种作业证,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违反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括“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五、相关案例•案例5:某化工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案•案情:2017年5月,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双随机”抽查,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待发货区已打好包装待发货的固化剂(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2828)一批,但是包装桶上没有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五、相关案例五、相关案例•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司生产的待发货的危险化学品固化剂未在包装上粘贴或挂栓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对应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五、相关案例•相关技术标准:《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6.1.1规定“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6.3.2规定“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或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栓或喷印标签”。谢谢!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案例分析(PPT37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418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