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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组织名称: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2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三定规定名称和文号:1、汕头市编制委员会文件汕机编[1992]5号“关于设立市地方公路航道管理总站等问题的批复”。2、汕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汕机编办[1998]1号“关于‘汕头市地方公路航道管理总站’改称为‘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的通知”。3、汕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汕机编办[2003]40号“关于原澄海市公路管理站新溪道班移交问题的批复”。3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规范形式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1.1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8.8.1部门规章4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4.1部门规章5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2.1.1部门规章6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1996.10.1部门规章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部门规章8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4.1部门规章9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1.1广东省地方性法规10广东省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广东省地方性法规11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1.1广东省政府规章4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行为(共5项)汕头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处罚(共16项)一、违法行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4.《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5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6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违7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二)罚款。(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8施设闸、筑坝蓄水;(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未经同意,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暂扣施工工具和设备,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5.《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10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未经批准,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对违11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一)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二)对违反规定行车,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三)对违反公路渡口管理规章的,按该规章规定处理。”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5.《超限运输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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