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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作者:齐会涛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徐棣枫.XuDifeng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以法院勘验笔录为例-南京社会科学2007,(3)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进行司法救济的案件虽应作为行政诉讼进行处理,但是,应注意此类案件具有不与典型的行政诉讼的特点.一方面应当考虑其与行政诉讼的共性,另一方面,也应考虑此类案件本质上是对一种私权之有无的确认程序,完全套用现有法律或程序,将会产生不当.司法实践中完全依据现行法律将一审法院进行勘验所形成的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并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既未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也不利于该类案件更有效率地解决.2.期刊论文张苏沛企业维权启示录之十四专利无效纠纷案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举证和采信-江苏科技信息2009,(1)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了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举证采信问题和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适用问题.3.学位论文唐淑萍我国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制度探讨2006本文按照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依次展开,也就是按照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案件管辖、双方当事人、审理范围、证据规则等逐一展开论述,同时将每一个内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在写作方法上,主要是采用比较法学的方法,针对某个方面具体分析行政诉讼模式下产生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及有关理论,从而总结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专利权无效司法审查的概述。首先界定了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含义。其次分析了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对象。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对象是专利无效裁决,因此,必须对专利无效裁决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性质等进行探讨。再次分析了专利权无效司法审查的特征。其审查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特征。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在行政诉讼模式下,由于行政诉讼法律滞后,不适用于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导致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在实践中产生如下问题:首先,论述了专利无效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问题。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对案件管辖进行规定。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被定性为行政诉讼的案件依据其是否有在先民事争议而分别由民事庭和行政庭受理。案件受理后,即便发现有误,也不再流转管辖,案件管辖发生混乱,同一案件可能由行政庭或者民事庭审理,审判程序、标准不一致;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裁决到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一审、二审相当于经过三个审级,专利的有效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终审判决,其他专利诉讼的终审判决由各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导致最终审判结果不统一。其次,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其角色发生混乱,由中立的裁判者变成一方利益的维护者;审理程序行政诉讼性质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程序不对应,产生判断标准不一致;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专利无效诉讼太多,不利于其本职工作的开展;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与专利权的有无不存在利益关系,没有利益刺激的情况下,它不会积极应诉、举证;为了弥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缺席”,引入了第三人制度,由于制度规定不周全,形同虚设。再次,考察了其他利害关系人问题。在行政诉讼范畴内,对第三人的规定仅限于专利无效宣告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到诉讼中,他们相应的权益得不到司法保障。最后,在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必须遵循行政诉讼的原则。法院不能对专利的有效性直接判决,必须发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决,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依据新的理由做出相同裁决,导致诉讼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产生“诉讼循环”。由此也影响了其他专利诉讼的审理。这类问题的产生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密切相关。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是行政诉讼原则的基础,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法院应当采取“司法尊重”,对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审原则”,因此导致了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审理范围问题。第三部分,针对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司法审查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根据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特征在民事诉讼模式下建构我国的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制度。首先,案件管辖的建构。分析了国外的立法状况,建议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技术法官。同时,法律授权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受理所有的专利无效案件。对专利无效司法审查的审限作出明确规定,缩短审理期限。其次,诉讼当事人的建构。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以专利无效争议的内容为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专利无效宣告双方为诉讼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的双方对专利有效与否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原、被告积极应诉、举证。再次,审理范围的建构。民事诉讼下对专利的有效性直接判决是诉讼的应有之意。国外的司法实践及立法趋势表明对专利有效性直接判决必然的。分析了我国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直接判决的可行性。专利无效司法审查民事诉讼性质为专利侵权无效抗辩运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得我国的专利侵权无效抗辩能发挥其作用。本文中,我国专利无效司法审查制度是结合实际的情况,遵循“路径依存”理论,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建构的。4.期刊论文刘晓军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电子知识产权2003,(11)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1,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5.学位论文翁建新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重构2007专利制度在近现代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其自身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促进了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然而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专利行政相对人与专利行政机构的地位是不平衡的,在具有优势地位的专利行政机构面前,专利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同时,在专利的保护过程中,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权力交相作用也难免冲突。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中都设立了相应的制度来监督制约专利行政机构行政权的行使,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就是这样一种监督、制约专利行政权行使的制度。然而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目前国内尚无系统的理论分析介绍。br 本文尝试通过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适合我国目前国情的改进和完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选择方案。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专利无效宣告诉讼概念的阐述,揭示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特点和性质,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种类进行了合理界定。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现状和目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实践层面上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数量少、审判力量不足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理论层面上,专利无效诉讼也存在究竟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还是民事诉讼范围的争议;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管辖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背离、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认定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有效方式等,这些都是我国目前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三章介绍了外国法律体系中的关于专利无效的制度,包括德国、日本、韩国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英国、美国的专利司法审查等,并提出国际成功立法、司法先例并指出其先进之处。最后一章针对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所应进行的选择:在现阶段应进一步改革专利无效诉讼、加强专利审判力量;而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是建立我国的专利法院,从根本上杜绝诉讼中权利的冲突。在文中笔者初步提出了自己建构专利法院的具体构想。br 关键词:无效宣告;专利行政机构;专利法院;权利冲突6.期刊论文张献勇.闫文锋.ZhangXianyong.YanWenfeng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复审委是否该站在专利无效诉讼被告席上?-知识产权2005,15(5)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被告是我国专利立法尚不成熟、相关理论研究亦不深入的产物.此一问题在专利法修改前即已存在,专利法修改后更显突出.在专利无效诉讼中,表面看来似乎是当事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实质问题则是无效请求人与权利人因专利有效性所起争执,如其中一方起诉,则应以对方为被告,如此既可促使被告积极参与诉讼,也可避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角色错位问题.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必然结论,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7.学位论文曹伟专利无效制度研究2006专利权作为最具有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授予权利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对专利享有独占权,将专利作为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奖励,以换取技术公开,进而促进科学及有用技术的进步。为了避免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被划入专利权覆盖的范围内、损害公众的利益,专利制度对专利权的授予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专利可能因未能满足法律保护所要求的条件而被宣告无效。专利无效制度是专利授权制度的延续,也可以被视为弥补授权不足的补救制度。专利无效制度将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错误授权剔除出专利权垄断的范围,使专利制度只奖励那些真正具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在无效制度中,涉及到专利权人、包括被许可人和潜在被诉侵权人的无效请求人、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如何合理的分配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得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社会公众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以实现专利制度促进创新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专利权人的限制过多,就会使专利权失去激励创新的作用,创造者会转而以保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对专利权人保护过强,又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不足。从我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来看,专利制度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激励创新中的作用。本文从专利权的性质出发,对专利权的国家授予性、私权属性进行分析,并将专利权与其它知识产权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无效制度展开分析。笔者在对我国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中存在着行政权和司法权、私权与行政诉讼两大矛盾,并且在关于专利无效后果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对专利权人和相对人均保护不周等问题。根据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外实践,笔者提出应建立利益平衡下的专利无效制度,具体要求为:一是承认并贯彻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作为基础,二是与我国的专利制度整体相适应,将专利无效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在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提出了改革的方案。8.期刊论文刘宁.邹雄.LiuNing.ZhouXiong论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地位的调整-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4)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专司专利确权工作,另一方面它又频繁成为专利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尤其在专利无效诉讼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临诸多困扰,其诉讼地位也备受争议.本文在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机构的特殊性质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提出调整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地位的思路,以摆脱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临的困境.9.学位论文沈家奎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中的程序困境2009专利权无效程序或者也可称作专利确权程序,世界各国各有体制,但归纳起来主要有行政审查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这两项措施,我国与相之对应的程序设置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无效请求人中请启动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及其后续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在我国当前的专利无效程序设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呈现出专利权人维权难与大量垃圾专利否决难并存的两难困境,无效争议中的专利权效力经常性的处于一个长期相对不确定的状态,这使得无论是善意专利权人维权还是对于垃圾专利权的无效都将是一个相当耗费时间、精力的过程。而造成这一两难困境的核心之处就在于我国当前的专利无效程序冗长、拖沓、低效率,无效程序的架构忽略了专利权的私权本质及法律争议的民
本文标题:浅析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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