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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装协〔2018〕26号签发人:刘晓一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BDA标准《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企业:根据中装协[2016]67号文,关于编制《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系列标准》通知要求,按照《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BDA标准编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装协[2017]66号)的规定,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主编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BuildingDecorationAssociation,缩写CBDA)标准,编号为T/CBDA12-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本标准是在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3-示和惩戒机制建议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和规定下编制完成的,信用评价的标准与应用将成为市场运行的通行证。作为建筑装饰行业信用建设的团体标准,对规范行业信用体系发展、引导行业内企业形成健康的价值取向,提升企业信用的保护意识和诚信水平,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并归口。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附件:《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2018年3月28日-4-附件: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T/CBDA12-201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TrustworthinessassessmentnormsforChinesebuildingdecorationenterprises2018-03-28日发布2018-07-01实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CBDA-5-前言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本标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信用评价基本规定、信用评价方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信用评价的指标项及权重分配规则、信用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发布等。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写字楼10层,邮政编码100037。本标准主编单位: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构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毅、焦武祥、贾华琴、李海琳、王刚、龚宁、王中军、王惠英、庄东、何理、黄小芳。-6-目次前言...................................................................11范围..............................................................-7-2规范性引用文件....................................................-7-3术语和定义........................................................-7-4信用评价基本规定..................................................-8-5信用评价方法.....................................................-10-6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12-7信用评价的指标项及权重分配规则...................................-13-8信用评价报告.....................................................-13-9评价结果发布.....................................................-15-附录A...............................................................-16--7-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信用等级及各等级的含义、信用评价流程、信用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分配规则以及信息的归集、建档及保密等。本标准适用于信用评价机构对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本标准定义的受评主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特殊建筑装饰工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3术语和定义3.1信用1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的承诺为条件。2从广义上讲,信用也表现为受信人主观意愿的表达与行为的一致性,即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3.2信用风险因受信方无能力或无意愿履行承诺而导致授信方潜在损失的可能性。3.3信用信息-8-反映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3.4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标准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立场,对受评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3.5信用评价机构依法设立从事征信或信用评价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3.6信用评价指标反映受评主体信用状况和特征的系列指标。3.7信用等级信用评价机构用于表示受评主体信用风险程度的标识或符号。3.8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机构根据既定的信用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业务流程,对受评主体的相关数据及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撰写出的充分反映受评对象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3.9信用等级公告信用评价机构提供的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主要依据的公示材料。4信用评价基本规定4.1信用评价基本原则4.1.1真实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应根据标准的流程和方法对拟参与评价的企业主体各类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审定评价结果;4.1.2一致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对所有拟参与评价的企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时,采用的流程、方法、指标都应与本机构公开的流程、方法、指标一致,级别审定标准一致;4.1.3独立性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应对评价程序、数据分析、级别审定等做出独立判断,不能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4.1.4客观性原则:评价机构的信用分析师在评价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准确提示影响受评主体的信用风险与经营风险,并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4.2信用评价流程4.2.1受理-9-1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受评主体的申请后,受评主体与评价机构当事双方应签订“企业信用评价合同”。2信用评价机构应为此次信用评价项目设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3信用评价小组是信用评价机构指定与受评主体的联络人。4.2.2信息核实1受评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根据信用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主体提供的重要信用信息进行核准验证。具体要求:对受评主体的合法存续进行审验;对受评主体的资格、资质及知识产权等进行符合性认证;对受评主体的关键财务指标进行第三方数据验证等。受评主体信用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函电确认、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考察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评价机构在进行信息核实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信息核实工作底稿。4.2.3初评阶段当受评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并核准审验完毕后,评价小组首先应对建筑装饰行业最近一个经济周期行业运营的特点与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对受评主体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引用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和权重禀赋规则,完成信用评价报告的初稿,初步确定受评主体的信用等级。4.2.4等级确定评价小组向信用评价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评价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价总监三审)后的信用评价报告及工作底稿。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级别限制条件,决定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须经2/3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如果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认信用等级,则将无法确认的原因反馈给信用评价小组,由信用评价小组重新核实相关数据、分析,直到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能够确定信用等级。4.2.5反馈与复评信用评价机构在评价结果确定后,将信用评价报告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主体,受评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主体意见的处理方式为:1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没有异议,则评价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2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则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则可指示评价小组进行复评;3如果受评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则信-10-用评价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受理复评后,评价小组根据补充的材料进行复评,复评仅限一次。4.2.6结果公示: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结果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统一发布。4.2.7跟踪与复评1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信用评价机构应密切关注受评主体的信息、可能引起受评主体信用等级变化的因素及趋势,保证信用评价资料的及时更新;2在信用等级有效期过后,评价机构应按照信用等级复评安排继续进行评价服务;3复评的信用评价报告应当与前次信用评价报告保持连贯,且复评结果按照本行业标准4.2.6的规定发布。4.3信息管理4.3.1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主体的原始资料、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存档。4.3.2信用评价机构从受评主体直接获取的资料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受评主体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5信用评价方法5.1指导思想5.1.1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方法构建的指导思想是:1遵循国际信用评价市场普遍接受的信用评价的价值观、理念及指标框架的原则;2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3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政策环境、标准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以及信用评价过程中信用数据的质量与可获取性、评价过程的可操作性原则;4充分尊重中国法律和政府监管机构对工程类企业资质、考核、认证以及市场准入等司法与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等。5.2信用评价的基本含义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首先是对受评主体其资格、资质等进行符合性认证,以确认其合法存续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从事本行业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的能力以-11-及具有履行合同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在此前提条件下,再对其长期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的稳定性进行的评估,即对受评主体的信用违约风险以及受评主体在外部环境变化时其主体自身的适应能力进行评价,并对其信用风险临界表现给与说明。5.3信用评价方法及分析内容5.3.1信用评价方法概述1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及区域经济环境、产业发展趋势、经济政策和监管措施等外部因素对行业的影响;分析受评主体的基本经营情况、管理素质、竞争地位、运营效率、财务实力。2对受评主体的企业资质、基本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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