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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省政府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附件1省教育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行政审批类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对设立公、民办高职高专院校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并转报省政府审批;对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转报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更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合作办学项目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5、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批类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相关办学项目的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合作协议、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等)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予以受理或超越法定界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擅自增设、更改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或条件,造成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因中介资质问题利益受损的;4.未监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及时补足备用金造成中介机构无力赔付的;5、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资格认定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有索取或接受申请机构贿赂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等)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签发资格认定审批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于30天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备用金,并与银行签署《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备用金使用、留学服务等后续监督管理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3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学校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3.《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经研究,从2013年开始,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评议,提出评议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同时监督已取得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学校是否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审批类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4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行政处罚类51.调查认定阶段责任:在考场发现考生违规的,由2名以上监考员签字确认;在考后发现违规的,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收集保存证据,给予考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2.审查处理阶段责任:教育考试机构对违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适用法规和规章,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告知阶段责任: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考生。5.执行阶段责任:实施停考,并通报有关学校或部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考试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擅自更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停考的处罚5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行政奖励类61.《关于公布我省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皖评组函〔2014〕2号)安徽省省级以下表彰奖励项目目录系统奖励第14项: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2.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予以审核的;3.评选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6.在评选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起始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6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行政奖励类7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评审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不符合评审条件和标准而受理、评审的;3.未按照奖励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4.遴选专家或组织评审不规范的;5.向申报人收取费用、礼品等好处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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