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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6.3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1.1生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漫长的立法历程1988年:国务院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1996年:行政立法组启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研究和试拟稿的起草。本年,《行政处罚法》出台。此前确立“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为从分散到统一。199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行政强制法》的起草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五审神秘的时间间隔立法法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讲述内容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法》第2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特征强制性组合性概念侵益性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不得利用强制谋利原则5.法律救济原则1.合法原则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要合法第一,按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强制:有权设定行政强制的只有法律、法规,且权限不同。只能由法律设定的事项:限制人身自由(《立法法》);冻结存款(《商业银行法》);扣留(冻结)邮政汇款(《邮政法》);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需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但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行政强制的设定要合法第二,按法定条件设定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旨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要合法第三,按照法定程序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设定的属性:立法行为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要合法第一,按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第二,按法定条件实施行政强制第三,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2.适当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适当是否设定以及如何设定,必须考虑其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设定程序予以保障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第一,能不实施强制就不实施强制。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39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第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第三,行政机关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执行手段。在直接强制执行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杭州交警对骑车带人者喷辣椒水2009-04-16海峡都市报交警在喷辣椒水14日上午,杭州下沙交警大队几名警官在文渊路与2号路路口设点检查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时,碰到一男子违章骑自行车带人。在争执中交警向对方脸上喷辣椒水,事后警方声明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使用辣椒水的。目击者称,骑车男子称没有钱,拒绝缴纳20元的罚款。交警要扣车,骑车人不肯,要强行推走车子,交警就朝他们喷了辣椒水。在交警大队,有一段民警执法时拍下的录像。录像显示,骑车男子欲强行骑车离开时,交警将其拦下,争执过程中,民警向男子脸部喷辣椒水,边上的女子尖叫起来,镜头转向女子,她掩面蹲在地上……据了解,后来这对男女和相关交警都去了派出所,经民警调解,那对男女领回了自行车。一位交警说,后来知道,这对男女刚从外地到杭州,都还没找到工作。当时他们身边只有6块钱硬币。离开派出所时,已经是午饭时间,交警给他们买了两个盒饭。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强制不是目的具体体现:尽量不予强制;催告程序思考:如何处理出租车罢运?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2008年11月3日,重庆8000辆出租车罢运,2小时后重庆市即召开紧急会议,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行动,下午有近800辆车恢复运营,但不久这些车又停运了,部分车辆遭到拦截或打砸。很快,重庆市组织上万名执勤人员保护出租车运营,承诺解决出租车司机遇到的问题。4日晚,大多数出租车上路运营。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座谈,不设前提地“把话说开,畅所欲言”。随后,50元“份儿钱”被减免,负责交通的官员受到处分,政府承诺还将解决其他问题。广东汕头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2008年11月20日,广东汕头市1000多辆合法登记的士司机集体停运,抗议黑车套牌车。警方当天封锁了通往汕头市政府、人民广场的各个路口,并调集防暴警察在政府门前维持秩序。记者征询事态真相,交通局工作人员说“去问市委宣传部”,交警支队表示“我们不知道罢运这事情”,结果便有停运司机组成“猎杀小组”砸打非法营运出租车,事态随之升级。4.不得利用强制谋利原则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根据:行政机关具有公益性,并且由财政支付全部经费。主要体现:借机收费具体要求——①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并不得使用。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③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并且在实施代履行前告知当事人。④收支两条线: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应及时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5.法律救济原则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救济的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依据明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以及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结合“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及受案范围中的兜底条款,行政机关的的强制执行可纳入受案范围;与基础决定一并救济抑或单独救济:原则上可选择。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据不明,似乎可通过《国家赔偿法》寻求法律救济。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与规定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五、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2条)特征(参照P287)即时性:不以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存在为条件。强制性: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临时性和辅助性:通常为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而采取。非制裁性:不以受控相对人违法为前提,是限权而非制裁;是临时约束而非最终处分。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照《行政强制法》第9条,参照P288)1、目的: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2、限权内容:限制人身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3、方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强制措施;(3)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4)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5)其他。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主要立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铁路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渔业法;等等具体表现形式: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保护性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等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不动产或不便移动的动产。其他表述方式:“封存”;“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
本文标题:第16章行政强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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