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三十七章涉外行政诉讼(张琼)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制作人:张琼074020427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法概述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㈠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㈡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㈢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㈣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㈤涉外性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练习题:名词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由涉外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规律所决定的、反映涉外行政诉讼特殊要求、并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除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在涉外行政诉讼法中必须遵守的外,人民法院还必须遵守涉外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涉外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有: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涉外行政诉讼中的中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一下表现:㈠基于国际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㈡基于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中包括了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同样体现在对外国人的一律平等。二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对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㈠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㈡所谓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通标准。㈢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的权力,相反,从立法旨意上来说我国立法是不允许这样做的。三适用国际条例原则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于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练习部分⒈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我国公民和组织具有(_)的权利和义务。A对等B同等C不同D基本相同、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是由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规范系统。一法律㈠《行政诉讼法》㈡《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范㈢其他法律相关规范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有关解释涉外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三国际条例和惯例㈠国际条例㈡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的前提:①情况特殊,没有国际条例和国内法可供遵守;②有相关国际惯例存在,而且我国与涉外行政诉讼主体所属的国家都在事实上承认和遵守这种惯例;③人民法院适用这种国际惯例并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相反有利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思考题•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有哪些?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一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在涉外行政适用法律过程中,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与涉外行政诉讼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很多,如何认定它们那个之间的效力高低,发生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一般来说应该遵守下列原则。㈠条约优先条约优先的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我国和在我国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公民、组织所属国家之间签订有关的双边条约,或者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有关的多变国家条约;第二,有关国际条约与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二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的相应规定相抵触;第三,双方发生突发事项不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范围;第四,适用国际条约的范围仅限于突发事项,其余的诉讼活动仍适用我国法律条款。㈡特别规定优先此原则含义是指如果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有涉外行政诉讼专门作了特别规定的,应在涉外行政诉讼中优先适用这些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可以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一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中国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而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特点:涉外行政诉讼与非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当发生某种法律事实后,原告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即当有权提起诉讼的外国自然人死亡,他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的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承受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了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所认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接到法院的受案通知而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三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为了为何自己合法权益而应法院的通知或自己请求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既可能是行政机关或组织,也可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四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是指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有:中国律师;社会团体;外国人在国内或国外的近亲属;外国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本国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本国驻华使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此时代理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经中国法院许可后,也可委托中国一般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练习题1996年10月某日,某外国人斯腾堡在中国因嫖宿暗娼被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斯腾堡处罚如下:治安拘留10天,罚款4000元。斯腾堡不服,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斯腾堡仍不服,于1997年3月某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适用其本国法律处理。问题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如果原告欲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可否请其本国律师?为什么?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于什么期间提起上诉?第六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期日㈠期间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单方面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期间主要有上诉期间和答辩期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期间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如果在我国领域内已有住所的,则不能适用;如果一个案子设计两个以上外方当事人,其中一部分在我国有住所,一部分没有,在应分别对待,对在国内有住所的适用一般期间规定,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适用特殊期间规定。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周末或法定休假日的可以依次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依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应计算在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邮寄时间等)。㈡期日涉外行政诉讼的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期日和时间,分为准备程序的期日、调查证据的期日、开庭审理的期日、宣告判决的期日等。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件交付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另一种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我国公民。㈠涉外行政诉讼送达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⒈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⒊托使馆送达⒋委托代理人送达⒌代表机构送达⒍邮寄送达⒎公告送达㈡送达回证涉外行政诉讼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我国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本章总练习•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甲不服,便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处罚过重,变更了原处罚决定,作出罚款1000元、治安拘留3天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便在接到复议决定的第3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于第9日作出日作出判决,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判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进行了审理。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案: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补充资料涉外行政诉讼vs涉外民事诉讼(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本文标题:第三十七章涉外行政诉讼(张琼)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061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