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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的概念二、起诉的条件(一)一般条件诉讼法第41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程序条件: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三)时间条件1、经过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时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3、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4、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超过20年,涉及其他财产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60日内。6、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08四川-99-任选.甲与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乙。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赠与女儿,甲可以居住房屋至女儿满18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乙与丙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将房屋抵押给丙,2005年10月8日丙取得房产局发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2006年11月7日,丙在联系不到乙的情况下,找到甲并出示抵押相关材料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求房产局解决。未获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该证书,并同时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借款协议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2005年10月8日起计算B.甲的起诉已过起诉期限C.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D.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审结后再恢复诉讼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甲根本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即从2006年11月7日开始计算,期限是3个月,即到2007年2月7日到期。因此,AB项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06-47-单选.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二、受理(一)受理(解释第32-40条)第32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二)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解释第37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释第38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第40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不予受理的情形解释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二节、第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诉讼法第43、46条)1、组成合议庭:无简易程序2、交换诉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提供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处理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解释第10条)4、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5、审查其他内容二、庭审程序(一)庭审方式1、公开审理为原则2、不适用调解(二)庭审程序1、开庭准备:3日前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出庭2、宣布开庭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读判决或裁定(三)审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第三节、第二审程序一、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又称“终审程序”。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一)上述的条件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2、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3、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10日内(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4、必须递交上诉状5、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1、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回原审法院。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三)审理1、审判组织形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事实清楚)和开庭审理3、审查的内容:全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4、二审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5、审理地点(1)二审法院;(2)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6、审理期限: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第四节、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审理程序。二、审判基督程序的提起(一)原因解释第62条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提起程序诉讼法第62-64条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三、审理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解释77条)(二)重新组成合议庭(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四)处理解释第79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解释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06-43-单选.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B.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C.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D.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答案:D(解释第51、52条、诉讼法第56条)第五节、执行程序一、行政诉讼的执行诉讼法65条解释83-85条(一)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1、执行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2、执行条件(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解释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3、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诉讼法第65、66条解释96条4、执行阻却(1)执行中止(2)执行延期(3)执行终结(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1、申请执行的条件诉讼法66条解释86-9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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