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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3、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三、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保障公民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权2、人权保障功能1)法院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2)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3)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4)法院通过对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3、提供社会公正的功能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四、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2、行政诉讼法是设定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3、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4、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五、我国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2、行政诉讼法律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与行政诉讼法不相抵触、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又为行政诉讼活动所必须适用的诉讼规范。此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4、法律法规的解释六、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法治思潮权力制约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法院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1、法院2、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义务→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对行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义务→依法提供证据的义务,不得实施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法律事件是指由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情况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诉讼行为是法院积和诉讼参加人为实现诉讼目的而实施的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彻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辨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1、保证法律的公正施行2、指导行政诉讼行为3、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第三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二、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程度和深度四、拓展行政诉讼类型五、改革审理程序六、建立和解和调解制度七、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1、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能性2、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3、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二、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变量1、行政行为的种类2、行政行为的性质3、受行政行为损害权益性质及损害程度4、原告资格的范围三、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机制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1、列举式2、概括式3、折中式第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1、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2、正确处理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关系3、正确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关系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以下因素:(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主体性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1、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2、如果行政主体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二)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内容特征排除以下不可诉行政行为:1、民事行为;2、个人行为。(三)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行政行为可以排除以下行为:1、尚未成熟的行为。2、调解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重复处置行为。(四)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司法审查必要性是法律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必须进行司法救济。可以排除以下行为:1、仲裁行为2、刑事侦察行为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的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一、国家行为(一)国家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规定。具有三个特征:1、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性的行为;2、国家行为的后果由整体意义的国家承担;3、国家行为是极其严肃的行为,它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国际声誉。(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基础1、特殊性→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2、通常以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国际政治斗争的形势为转移,法院很难作出判断。3、国家行为的失误通常只由有关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而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会才能进行追究。二、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明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标准:1、这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确定;2、适用效力是否反复适用;3、能否进入执行程序。(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1、法院的承受能力;2、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一)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明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二)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客观依据1、我国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公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2、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来加以干预。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一)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有关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文件分为两类:1、相对人具有选择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途径,就无法寻求司法救济途径。2、相对人仅有行政救济权而无司法救济权。(二)设定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现实理由1、某一类行为涉及国家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2、某一类行为不可能或极少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3、某一类行为巳有近乎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4、某一类行为专业性极强而且非常复杂,以至于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五、刑事司法行为(一)刑事司法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刑事司法行为]的解释: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1、刑事司法行为的主体,目前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行、监狱等特定机关。2、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3、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实施的行为。(二)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现实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2、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3、根据国家赔偿法,因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一)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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