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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行政程序法制【引例】胡某诉县城区管理所强行拆除房屋案第一节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概述】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的功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程序的类型。【方法】本节为学习者提供了提纲挈领的介绍,学习者可以在课外结合国外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以及参考文献进行更为深入的学习。【教学内容】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法定性。2.多样性。3.分散性。4.顺序性。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程序公开原则(四)效率原则(五)参与原则(六)比例原则(七)信赖保护原则(八)公序良俗原则行政行为所欲实现之目的与损害之权益是否显失均衡行政行为能够达致行政目的行政行为所采手段是否为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三、行政程序的分类(一)事先程序与事后程序(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三)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四)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五)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小结提升】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本节的重点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重中之重。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引例】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诉省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概述】本节在将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加以研讨的基础上,就已经法定化的一般行政程序制度加以具体探讨,包括程序启动、回避、调查、证据、说明理由、陈述意见、听证、简易程序、紧急程序、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制度。【方法】本节的内容涉及较多法律规范,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法律条文。【教学内容】一、行政程序的启动(一)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1.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的材料来源2.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的条件3.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的环节(二)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1.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条件2.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行政程序的环节二、行政程序中的回避(一)行政程序中回避的概念(二)行政程序中回避的类型(三)我国行政程序中回避制度的问题三、调查(一)调查的概念与原则1.依法调查原则2.依职权调查原则3.书面审查与言词审理相结合原则(二)调查的方法1.询问。2.调取书证及物证等证据材料。3.检查。4.勘验。5.指定或委托鉴定。6.言词审理。(三)调查的要求四、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一)行政证据排除规则1.非法性排除。2.资格排除。3.非原本排除。4.超期限排除。5.程度排除。6.根据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排除。7.协商和解证据之排除。(二)证明对象1.实体性事实。2.程序性事实。3.不需证明的事实。(三)证明责任(四)证明标准五、说明理由六、陈述意见七、特别行政程序(一)听证程序1.行政听证的范围。2.听证主持人。3.听证参加人。4.听证笔录及其效力。5.听证的程序。(二)简易程序(三)紧急程序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方式,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问题: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分析要点: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对胡甲的违章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合法的,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诉省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2002年1月,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年1月,在未取得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联营,擅自生产经营矿泉水4180桶,并以每桶6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共计违法所得25080元。经省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当事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5080元。听证会双方争论的焦点当事人对此处罚持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2002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及省卫生监督所就此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联营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后者有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前者应不应该办理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与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家依法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以黑龙江省某天然矿泉水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矿泉水,当事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经营该矿泉水的行为是合法的。省卫生监督所的专业人士指出,当事人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其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是生产销售纯净水,而事实上该公司擅自超越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了矿泉水的生产经营。依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条款。听证会结束不久,当事人就在规定的期限里履行了相关行政处罚,本案顺利结案。分析要点:行政法上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者不公正的影响。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事后,郭某向有关机关投诉。试析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析要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应将40元钱退还给郭某,并对宋丙滥用职权的行为追究责任。西市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有效。2001年11月20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查证了刘某在1999年2月3日盗窃他人一辆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刘某也供认不讳。2001年11月22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做出对刘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问题:西市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有效。分析要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为处罚时效为6个月,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以后何时何地再发现,均不再予以处罚。本案中某市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的处罚显然已超过6个月的处罚时效,因此是违法无效的。盐管局扣押食盐的行为性质及其合法性。某县盐业管理局曾于2002年7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中国农民养殖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某镇农民养殖城跨区购买内乡县食盐。为此,盐政稽查队一行5人在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下,将某镇农民养殖城内存放的52袋共2600公斤食盐予以扣押。扣押通知书认定养殖城“不执行国家盐业计划,擅自购销私盐”属违法行为。但是扣押后,盐管局却一直未对所扣押的盐产品作出处理决定。为此,丹水镇农民养殖城不服其扣押食盐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于2003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盐管局扣押食盐的行为性质及其合法性。分析要点: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从邻县跨区域两次购买的食盐,称其用于自己饲养的动物作为饲料添加剂,属于自用。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销售经营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购盐行为是为了经营贩卖销售他人,因此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被告长期扣押原告财产不做任何处理,超过了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某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行为违法,限期返还原告食盐2600公斤或相应价款3774元”。
本文标题: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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