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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P111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内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基本要求(1)记忆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主要分类标准、效力(2)会用行政行为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分析实例重点与难点(1)重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2)难点:行政行为的效力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内涵和特征P111一、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二、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的由来源自法国,理解不一。德国予以精致化发展,强调个别情况、对外效力等要素。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教材:“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争议中《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争议之源:行政行为双重功能的排斥反应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包括行政主体一切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作为理论研究的建构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应具有自身品质,即坚守表意行为的理论自洽性。解决之道:创设新概念借鉴法国,保留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性概念,另外创设“行政处理”或“行政决定”等概念来概括具有法律行为特征的具体的行政活动。(二)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征内涵(服务于受案范围):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P114-115①主体:行政主体②性质: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性)③效果: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义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P115一、抽象/具体行政行为二、内部/外部行政行为三、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四、单方/双方行政行为五、行政法律/事实行为六、依职权/依申请行政行为七、羁束/裁量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P115对应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若干解释》第3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别方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特征不特定特定(明确;固定)效力次数反复适用一次适用表现形式规范性文件具体的行为效力方向对后对前是否具有直接效力无,需有行为为中介具有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0080336992当事人:缪云云(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号330411197210244812)现查明:2010年11月17日19时46分,你驾驶浙F68166号二轮摩托车,在嘉兴市区勤俭路解放路口,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书证、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伍佰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兴市工商、建设、中信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公安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1年02月23日划分意义:救济途径——有待改革《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宪法》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0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0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P116对应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若干解释》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区别方法(1)一方与另一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2)所涉的权利义务是否基于身份。划分意义分别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和外部行政法规范;其内容与方式不同,不能任意交叉适用;法律对内部/外部行为的主体资格没有/有严格要求;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争议:内部行政行为效果的外部化,应允许进入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三、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P117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不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区分标准:是否存在法定义务。四、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P117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典型代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典型代表:行政合同五、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P118行政法律行为: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六、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P118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行政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或要求的条件下才能作出而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法律意义:P119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不同,构成诉讼的类型也不同,法院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也不同,直至最终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七、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P119羁束行政行为:没有裁量余地,法律规定的特定构成要件事实存在,行政主体就必须为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有一定自由决定余地,特定构成要件事实虽然确定存在,但是行政主体有权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选择作成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划分意义:不同监督方式不同监督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目前可用此图例来表示行政行为的分类: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P121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一)公定力(二)确定力(三)执行力(四)构成要件效力(一)公定力P121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理论基础:自我确信说;法安说;公共利益说完全公定力说/有限公定力说表现: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二)确定力P121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也称不可争力,针对相对人而言。实质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针对行政主体而言。理论基础: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确定力的相对性: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三)执行力P122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
本文标题:第7章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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