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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的涵义、特征;2、几个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效力;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与消灭。一、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法学界较为通用的观点。(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四)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于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其它社会组织。▲行政职权的特征(一)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二)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它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的国家权力。(三)单方性(四)优益性。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所谓国家行为,亦称“统治行为’’,或称“政治行为”,是指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一般分类1、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活动。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的行政活动。2、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以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中既有抽象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以下以具备某种特征为标准的分类4、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作出裁断时,只能因循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情形。法规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作了一定范围和幅度的规定,允许行政主体在处理具体行政事项时,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凭借自身的判断进行裁量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原则,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裁断的行政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规范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6、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7、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9、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总体上的分类:典型行政行为和非典型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研究历史发展的角度作出的新的分类法1、典型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能直接确立或变更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的单方面意志行为。此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优先权和强制力,从而具有直接行政法律效力的特征。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非典型行政行为非典型的行政行为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属于行政主体的,并能产生一定行政法效果,但并不同时具有典型行政行为的诸项要件和特征的行政行为。(1)行政事实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3)双方性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相关的,尚未受行政法律直接具体规范,非具有法定程序和形式,但却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并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干预的行为。关于行政行为的体系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五、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某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利和利益。此种行为称“侵益行政行为”(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设定义务,是指通过行政行为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义务设定的方式:设定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命令”,设定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称“禁令”。免除义务,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对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的或本应承担的义务予以解除。(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其存在范围的活动。六、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3)表示行为的存在(通过法律规定方式使相对人能够认知。形式要件)(4)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邓传兴妨害公务案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查处,工商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便进行了在检查,果然发现存有问题,即要求邓传兴缴纳管理费,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邓传兴用开水壶将一工商人员烫致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邓传兴在被检查中使用暴力致伤执法人员,造成公务活动终止,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8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罚。”分析法条:1)《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2、行政行为的合法:(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对“告知”的理解:①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②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③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刘某诉某乡人民政府案刘某(男)与王某(女)夫妇系再婚。再婚前,王某与前夫已生育一女,离婚时判归前夫抚养。1991年初,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告诉王某,在够间隔年龄后可再生一胎。1991年11月16日,王某生育一女。为此,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准生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决定。刘某不服,认为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明确告诉他享有在达到年限后生育的权利,其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二)附条件生效如在王某不服白杨税务所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中,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是:处申请人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l530元,“税款待回乡后清缴”。这里的“待回乡后”,也是一个时间不确定的法律事实。但是,只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事实一发生,行政行为即告生效。(三)受领生效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载宇认为:受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已被置于相对人可得而知之状态”。“在口头告知时,告知即为受领;以文书告知时,文书交付时已为受领;对不在一地之相对人为文书送达,以文书送达于相对人之住所或居所为已受领;如相对人住所居所均不明,或其人数过多,无从使其受领时,得以公告或揭示而为告知。”(四)即时生效案例分析林晓荣诉坎市镇人民政府案。原告林晓荣(女)与第三人卢洪熙协议离婚,向被告申请离婚登记。被告予以核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未带照片而未发给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独自将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补交被告,并领取了自己及原告的离婚证。第三天,原告反悔,并拒绝领取离婚证书。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原告的拒绝受领是否可以阻止离婚证法律法律效力的发生?在诉讼中,法院撤销了离婚证书。如果原告不通过诉讼来推翻该离婚证,那么离婚证的法律效力将如期发生。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合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约束力。首先,在行政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其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合法成立并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三)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注意如下几点:(1)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2)并非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3)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予以执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4)有些行政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手段,其行政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不可争力(形式确定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的复议时效为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复议时效为60日。复议和诉讼时效还涉及如何准确计算的问题,其中有涉及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不可抗力(包括人身自由受限制)和告知等问题。▲对因复议、诉讼时效届满而发生形式确定力的行
本文标题:第四章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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