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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的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1.统计行政复议是统计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对下级统计执法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不作为(符合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颁发或不按法定期限授予、颁发统计从业资格或涉外调查许可证),•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具体讲是指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具体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1.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根据复议法,原则上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申请复议。•2.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由他的派出机关,即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②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相应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③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④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3.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五、统计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理于决定。1.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人合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合事实根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人合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合事实根据•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3.审理•统计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4.复议决定•①维持决定•②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使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统计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师傅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统计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统计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性•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纠纷•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二、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共有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特有原则:•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再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三、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也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统计行政案件的范围。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统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1.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统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除由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复杂以外的统计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2.统计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统计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统计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统计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统计诉讼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五、统计行政诉讼参加人•统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统计行政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却与统计诉讼争议或统计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原稿,是认为统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起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和组织。2.统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统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统计行政机关。统计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的五种情形•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撤销后,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六、统计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统计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统计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统计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时,确认统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法律标准和尺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参照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七、统计行政诉讼的判决•一审判决: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从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上诉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人,如何应诉:•在统计行政诉讼中,作为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人和作为统计行政管理者的被告人(统计机关),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作为统计行政管理者,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中,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统计行政复议中,一定要告知相对人有权复议和诉讼。•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要认真对待,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积极履行好举证责任。配合法庭的调查取证。•接到人民法院开庭的传票后,积极到庭应诉,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回答法庭的询问,与被告辩论。•积极执行法院的判决。
本文标题:统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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