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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朗區議會二零零五年度第四次會議記錄日期: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地點:元朗區議會會議廳出席者出席時間離席時間主席鄧兆棠議員,JP(會議開始)(會議結束)副主席梁志祥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議員湛家雄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陳兆基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陳惠清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張文輝議員(上午9:45)(會議結束)陳美蓮議員(會議開始)(下午1:05)趙秀嫻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周永勤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馮彩玉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鄺月心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林國昌議員,JP(會議開始)(下午1:00)黎偉雄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廖任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林添福議員(會議開始)(下午12:00)李月民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梁福元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陸頌雄議員(上午10:00)(下午12:30)麥業成議員(上午10:00)(會議結束)文祿星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宋偉澄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致祥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振強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慶業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家良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錦良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貴有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偉明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鄧泰華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曾憲強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會議記錄於27.10.2005修訂並獲得通過。2謝開秋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黃彩媚議員(上午10:15)(下午1:20)黃健榮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黃柏仁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黃勝棠議員(上午10:00)(下午1:15)黃偉賢議員(會議開始)(會議結束)黃耀榮議員(會議開始)(上午11:30)黃裕材議員(上午10:45)(會議結束)邱帶娣議員,MH(會議開始)(會議結束)秘書梁惠清小姐元朗民政事務處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助理秘書楊安琪小姐元朗民政事務處一級行政主任(區議會)政府部門代表:陳欽勉先生,JP元朗民政事務專員馬明耀先生土木工程拓展署新界西及北拓展處總工程師(天水圍及白石角)艾樂善先生警務處元朗警區指揮官余鎧均女士警務處元朗警區重案組主管蘇應亮先生規劃署屯門及元朗規劃專員張家樂先生署理元朗地政專員李振強先生元朗地政處行政助理(地政)梁世智先生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屯門及元朗)劉成就先生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元朗李國強先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元朗區副康樂事務經理1李偉正先生食物環境衞生署元朗區環境衞生總監何鄭玲女士教育統籌局總學校發展主任(元朗)謝剛偉先生運輸署署理總運輸主任(新界西北)周廖鳳儀女士社會福利署元朗區福利專員蘇惠思小姐元朗民政事務助理專員羅桂泉先生元朗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市區及天水圍)黃明達先生元朗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鄉郊)郭芬妮女士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版權)黃文泰先生知識產權署高級律師(版權)鍾雅之女士工商及科技局助理秘書長(工商)3A霍李娛馨女士教育統籌局高級教育主任(建校)曹達偉先生教育統籌局項目經理(建校)4葉珮珊女士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高級行政主任(策劃事務)13因事請假張賢登議員郭強議員文富穩議員,BBS歡迎詞主席歡迎下列與會部門代表︰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屯門及元朗)梁世智先生運輸署署理總運輸主任(新界西北)謝剛偉先生署理元朗地政專員張家樂先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元朗區副康樂事務經理(1)李國強先生警務處元朗區重案組主管余鎧均女士2.主席報告以下事項:(1)香港大學圖書館擬把元朗區議會文件電子化事宜香港大學圖書館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去信元朗區議會,表示擬將區議會由一九八三年起的文件電子化,包括區議會會議的議程、文件及記錄、年報、考察團報告等,以供學術及研究用途。鑑於上述類別的文件均已安排存放於香港大學圖書館,及有部分文件已上載到互聯網,議員一致同意由秘書處回覆香港大學圖書館,答允上述要求。(2)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元朗區議會於上次會議,曾討論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跟進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文件。秘書處後來於六月二十七日把本會轄下之文委會於五月通過的動議、議員的意見及上次區議會會議的討論內容,提交小組委員會考慮。其後,就小組委員會的邀請,議員決定委派文委會主席及「鄉郊社區康樂設施工作小組」召集人,代表元朗區議會出席小組委員會七月十九日的會議,就有關工程計劃的優先次序及訂定優先次序的機制,反映區議會的意見。小組委員會最近再次致函各區區議會,邀請派代表出席九月二十八日的會議(日期尚待確定)。議員一致贊成依照上次安排,由文委會主席及「鄉郊社區康樂設施工作小組」召集人,代表元朗區議會出席該會議。4(會後補註:秘書處於會後接獲立法會秘書處的通知,原訂於九月二十八日舉行的會議將改期,日期另行通知。)(3)元朗區議員到內地考察主席於七月十九日及二十三日去信中聯辦,請協助安排元朗區議員於十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星期五至星期日),自費到廣州及韶關考察。據主席瞭解,中聯辦樂意協助安排,及正與內地有關單位聯繫,稍後會把上述考察團的詳情通知各位議員。3.黃偉賢議員希望就食物安全、環境保護和交通運輸三方面,與廣東省官員交流意見。4.主席表示會向中聯辦反映議員的意見。5.此外,主席匯報下列3個議員提問,將轉交相關委員會跟進,並獲得議員同意:(1)李月民議員、陳惠清議員、湛家雄議員,MH、黎偉雄議員、鄧錦良議員、張文輝議員、文祿星議員、黃裕材議員、黃勝棠議員、鄧貴有議員、梁福元議員、鄺月心議員、梁志祥議員,MH、郭強議員、趙秀嫻議員、陸頌雄議員、及馮彩玉議員,MH關注「大欖郊野公園」樹木遭斬斷事件將轉交環境改善委員會跟進。(2)李月民議員、湛家雄議員,MH、黃裕材議員、黃健榮議員、鄧錦良議員、鄧貴有議員、張文輝議員、鄺月心議員、文祿星議員、馮彩玉議員,MH、梁志祥議員,MH、趙秀嫻議員及陳惠清議員要求徹查7月21日西鐵故障的乘客資訊發佈誤導情況將轉交交通運輸委員會跟進。(3)梁志祥議員,MH建議翠珊園對開政府用地改建休憩公園將轉交文化、康樂及體育委員會跟進。5第一項:通過元朗區議會二零零五年度第三次會議記錄(區議會文件2005/第63號)6.邱帶娣議員,MH表示並不完全同意上述會議記錄第5頁第8段所載的內容:「主席表示,鑑於有關部門須先行了解上述議員提交的文件,故請部門考慮暫緩實行有關交通安排,待徵得法律意見後,再作出適當的跟進工作。」她認為該段所述事項並非當日會議正式議程,也未經議員詳細討論,因此建議把「故請部門考慮暫緩實行有關交通安排」,修訂為「故請部門考慮議員的意見」。7.主席回應,土木工程拓展署當日要求區議會秘書處把有關文件傳閱予全體議員,但後來文富穩議員,BBS表示有法律問題有待澄清,因而決定應先徵詢法律意見,然後才跟進有關的交通安排。8.陳欽勉先生,JP表示,錦大道的交通安排現正由環境運輸及工務局、運輸署和土木工程拓展署考慮,當局需先徵得法律意見,才能就有關安排作出決定。9.主席同意邱帶娣議員,MH提出的修訂建議。10.此外,就會議記錄第125段及第63號文件的會議記錄建議修訂,鄧致祥議員指出,政府於一九八七年發展天水圍時,為確保廈村的風水不受影響,特意為廈村建造由廈村屏廈路伸延至天水圍的「風水里」,日後如需在「風水里」內進行任何規模的工程,必須先徵得廈村鄉鄉事委員會的同意。因此,他認為第63號文件所提及「天水圍第29及33A區的『風水里』的描述並不恰當。他強調「風水里」是為廈村而設,不屬於天水圍的範圍,故他建議把「天水圍第29及33A區的『風水里』」,修訂為「風水里」或「廈村的『風水里』」。11.鄧家良議員認同鄧致祥議員的意見。他認為任何在鄉郊地區進行的工程,都必須先諮詢當區鄉事委員會的意見。612.李月民議員表示,由於他曾在上次會議要求康文署盡快在天水圍第29及33A區補種樹木,以美化環境,所以才提出有關修訂。此外,他對於保留「風水里」持正面態度,並重申反對任何破壞「風水里」的活動,且認同鄧致祥議員和鄧家良議員的意見。倘若日後政府考慮在「風水里」進行任何改善工程,他認為應先徵詢廈村鄉鄉事委員會的意見。13.主席建議把第63號文件所載「天水圍第29及33A區的『風水里』」,修訂為「坐落天水圍第29及33A區的『風水里』」,以表明該「風水里」純粹坐落天水圍,但並非屬於天水圍的範圍。李月民議員及鄧致祥議員贊成主席所提出的修訂建議。14.議員通過第6段及第13段所載的修訂建議、經修訂的第63號文件及經修訂的第三次會議記錄。第二項:工商及科技局簡介有關版權事宜的建議–諮詢文件(區議會文件2005/第52號)15.主席歡迎以下與會者: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版權)郭芬妮女士知識產權署高級律師(版權)黃文泰先生工商及科技局助理秘書長(工商)3A鍾雅之女士16.郭芬妮女士簡介諮詢文件。17.廖任議員表示,政府修訂版權法例似乎側重保障版權擁有人(例如書籍出版商)的利益。他認為政府應審慎處理擴大刑責範圍的問題,並建議政府現階段宜進行廣泛諮詢。此外,他贊成維持現狀,待兩至三年後再行檢討現行版權法例,以照顧普羅市民的權益,因為他憂慮擴大刑責範圍會對公眾造成滋擾,也會對經濟造成不良影響。18.湛家雄議員,MH表示,由於版權問題極具爭議,知識產權署應審慎處理有關修訂版權的法例。他續提出意見如下:7(1)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適用範圍,現已涵蓋四類版權作品。假如擴大刑責範圍,以涵蓋印刷作品,會對不熟悉版權法例的市民造成滋擾,令他們容易誤墮法網,加上「安全港」難以實行,因此他贊成維持現狀。(2)社會服務機構、非牟利機構及政府資助機構也應獲得豁免版權的刑責,因為該等機構日常可能有需要複製和分發版權作品,作非牟利用途。(3)不同意政府建議保留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所有規管,因為平行進口產品不等同侵權產品,市民無需因購入發表只有或不足18個月的平行進口產品而負上刑責。此外,香港的中小企業也可能因在海外購買正版電腦軟件後帶回港,而須負上輸入和管有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刑責,如此情況實在對他們不公平。(4)雖然有需要讓僱員享有免責辯護的權利,但也不應忽略僱員在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侵權產品而導致公司董事/合夥人須負上刑責。19.麥業成議員發表意見如下:(1)認為政府應審慎處理擴大刑責範圍以涵蓋印刷作品的建議。(2)版權作品擁有人現時已可循民事訴訟途徑向侵權者追討損失。假如把侵權行為刑事化,會令不熟悉版權法例的市民容易誤墮法網,以致對社會造成相當深遠的負面影響,故此他認為不宜把侵權行為刑事化。(3)認為應設有版權保障時限,假如公眾使用發表年期較長的作品,政府應考慮豁免他們的版權刑責。20.鄧振強議員,MH贊成政府豁免教育界版權刑責的建議,並查詢以下情況可否獲得豁免︰(1)教統局在今個學年推出《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撥出87,500萬元資助予學校,學校可結合志願團體為學生開辦課餘功課輔導課程。該等志願團體如有需要複製和分發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可否與學校同樣獲得豁免版權的刑責。(2)由於二零零七年推出的課程改革,英文科可能會要求學生在觀看電影後撰寫影評,學校或需為學生放映平行進口的版權電影、外借平行進口的版權電影予學生、或把版權電影數碼化後上載到互聯網,以供學生觀看或下載;老師或需要複製報刊雜誌的影評。他希望得悉法團校董會、老師及學生可否基於教學需要而免負刑事及民事的責任。21.林國昌議員,JP提出下列意見︰(1)版權擁有人現時已可循民事訴訟途徑向侵權者追討損失。假如擴大刑責範圍,不僅會增加執法部門的工作量,更會令不熟悉版權法例的市民容易誤墮法網,故此促請政府審慎考慮擴大刑責範圍的建議。(2)認為政府建議的豁免範疇尚有不足之處,因為並非所有非牟利機構都獲得豁免刑責。(3)建議以複製版權作品的數量、是否作為牟利用途等因素,訂定版權的刑責。22.陳美蓮議員提出意見如下︰(1)市民普遍對版權法例的認識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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