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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岳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汪孟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共8章64条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三)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法定职权范围内)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法定授权范围内)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授权与委托有什么区别?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管辖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2、指定管辖(管辖争议)3、移送管辖(构成犯罪)适用1、同时责令改正;2、一事不再罚;3、责任年龄;4、责任能力;5、从轻、减轻、不罚;6、行刑合并;7、追责时效。五、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其他组织或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后送达当事人。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概念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适用1、处罚较重的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3、当事人意见有分歧。一般程序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权利及应知事项→陈述与申辩→审议与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与结案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具体步骤(一)案件来源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4、属于本机关管辖。(二)立案立案报告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案件正式开展调查取证的依据。除在现场监督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只有在立案以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现场检查笔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三)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违法事实己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等内容。不予处罚的,可填写“本案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1、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四)处罚决定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所谓违法情节,主要看违法的性质、动机、手段、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条件的方可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构成条件合议人数规定: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少数服从多数。2、告知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合议之后,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该程序。3、陈述的申辩《行政处罚法》对适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没有作出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及按行政效率原则掌握。不能在告知截止期限之前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非当事人已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决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非处罚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听证程序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公开(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主持人须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具体听证程序:(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案件调查人准备案件有关材料、依据,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简易程序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法当场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的条件1、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2、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3、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轻微,处罚较轻。当场处罚的要求(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三、送达(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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