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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内容:一、行政复议的概述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特点:•1.行为性质的司法性和行政性•2.制度功能的救济性与监督性3.审查对象的广泛性4.审查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概念辨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行政申诉•1.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第一,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第二,行为的性质不同。•第三,适用的实体法依据不同。•2.行政复议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形式—主体、依据、程序)-----要有明确授权,无法律就无行政。(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禁止皆自由)•2公平(实质)----指行政行为要合理,(1种类裁量权;2幅度裁量权;3程度裁量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3公开(材料、过程、结果)-----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公众参与;利益回避•4及时•5便民•6复议不停止执行、不调节、一级性、准司法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三、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模式•1.英美模式•英国与行政复议相似的制度是行政裁判所制度。其首席裁判官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来任命,其他裁判官是由法官遴选机构按照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录用和委任的。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美国没有像英国设立裁判所,而是在各个部门设立了行政法官。专业性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法官以部门首长的名义来裁决。行政法官属于行政系统,但其活动具有独立性。•英、美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了传统司法权向行政领域的渗透,是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行政的专业知识融合的产物。英美模式的行政复议的特点有:(1)准司法性。(2)统一性。(3)便利性。(4)权威性。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2.欧陆模式•德国、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很接近,都是由行政法院之外的行政机关来解决争议的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包括善意救济(自我监督)和层级救济(上级监督)两级的监督体系。•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称异议审查制度,包括声明异议和诉愿两层相互勾连的复议程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强调行政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功能,而行政复议被视为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功能无足轻重,其特点有:(1)独立性不够。2)规范性不足。(3)救济效果不佳。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3.混合模式•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原属大陆法系,但二战后,它们接受了英美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保留了大陆法系传统诉愿制度的外在形式下,移入了带有很强英美色彩的行政复议程序,由此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东亚行政复议模式,也称混合模式。•日本类似于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有二种,其一为苦情处理制度,是一种类似于我国信访制度的非正式申诉制度;其二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韩国设立“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台湾地区则成立诉愿委员会。•东亚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在组织体系上属于行政系统,但其体制架构和程序机制则不断迈向“准司法化”,这种模式的特点有:(1)机构和人员渐趋独立。(2)程序走向司法化。(3)复议前置范围在限缩。行政复议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范围(1,2,3,6,7,8)•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概括+列举)1概括式规定----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概括地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列举式规定肯定式列举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行政确认5侵犯经营自主权6行政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履行保护职责9行政给付10其他•3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先具体,后抽象•附带的审查的有限性(见后页)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复议:•1.审查范围有限。可以申请复议的只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即行政规定,具体包括: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即决定和命令)。•2.审查方式有限。对这行政规定只能附带审查,不能直接审查。•3.审查程度有限。行政复议对行政规定只能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4.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定式列举1内部行为2行政调解3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问题探讨】行政裁决可否适用行政复议的救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提到,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采用确权形式的行政裁决,可以申请复议,但该项没有明确自然资源领域之外的其他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是否可申请复议,以及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可否提起复议。结合《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关于“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似乎除了对自然资源的权属民事纠纷的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外,对其他行政裁决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2000年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权属纠纷、赔偿纠纷和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的规定,对发生于公民间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日常生活中的民间纠纷的行政裁决不服,则只能对原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除自然资源领域的民事纠纷外,对其他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不服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裁决就可理解为实质的行政复议呢?•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10,12,13,14,15)•1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行政复议法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确定标准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行政复议法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谁做出权力,谁就是被申请人。•1)独立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2)共同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3)派出机关•4)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5)被授权组织•6)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问题探讨】超越授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越授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时,确定被申请人资格比较复杂。实务中通常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两种情况。•“幅度越权”,仍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种类越权,应当以其所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3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是指应该参加到复议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复议而被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1)申请人型第三人•2)被申请人型第三人•3)证人型第三人行政复议法第三节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1)选择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了“条条”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选择管辖的原则。•(2)上级复议:上级政府管辖;上级部门管辖。•(3)原级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备注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机关除外县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行政公署全国垂直领导机关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国安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政府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部门的派出机构(三所)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垂直仅仅指部门被授权的组织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国务院直属的以部论共同名义的行为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共同政府或主管部门数省部级单位共同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共同充当复议机关共同决定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条块管辖条条管辖自我管辖特殊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中的法制机构(内部机构不对外)行政复议法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申请人符合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要求行政复议法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3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期限: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书面申请网上申请口头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以并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二、受理•1复议机关应于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决定;•2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3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若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法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三、具体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一、行政复议审理•1、审理方式•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行政机关视案件情况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给予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口头陈述有关事实的机会,或者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辩论以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法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动态】审理方式的变革--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实践•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成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公开向社会招募的11名懂法律的“市民”委员作为非常任委员。每次案件审理中非常任委员的比例不得低于40%,最高可达90%,这些非常任委员和市长一样,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投出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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