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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权力本章重难点行政权力体制及结构、行政权力类型及分配、行政授权、行政许可本章主要内容理解行政权力的含义与特征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行政权力的分配方式及原则行政授权的方式与程序第一节权力概述一、权力与法1、权力1)、概念:权力是权力主体影响、控制、支配处于依赖关系中的权力客体的能力。2)、影响权力效能高低的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能力说”与“关系说”。能力说:“权力是指主体(个人或机构)影响对象(个人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这种权力与权威密切相关。关系说:“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关系。这就是说,权力发挥作用的一个着眼点,在于:是否能够形成紧密地联系或关系。这种说法有两重意思:一是等同于双方的依存关系与程度,即权力场或磁力场(包括:法定职权;设置用权,以便形成依赖关系);二是等同于驾驭、处置复杂社会关系的能力。3)马克斯.韦伯(德)论权力基础2、法与权的关系韩非子(战国)“法、术、势”三结合理论。权势的作用:“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知势位足恃而贤智不足慕也。”(韩非子.难势)权术的作用:“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同上)法令的作用:“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以其宪令,则奸多。”“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同上)马克斯.韦伯(德):“权力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能力而是一种以法律、武力等强制性的因素为后盾的社会力量”。法与权的关系?3、权力制约关系孟德斯鸠(法):分权制衡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78)权力制衡与权力监督。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议行合一原则的理解。二、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依法行政1、行政权的含义与特征:“行政权是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提并论的,它是从统治权力或国家权力中演变和分解出来的一种权力。”“行政权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授予国家或公共行政组织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性权力。”其中的意思:行政权的来源。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来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授予,最终来源于人民。获得行政权的途径:行政权的授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行政权的性质。行政权是一种有限的、执行性的权力。2、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为行政行为。第二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必读》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一、行政职权的设定合法(立法)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该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彻底、全面地取消了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该法第12条规定对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如会计师、医师等职业资格;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二、行政执法的依据合法(执法)如:《行政处罚法》(1996、3)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此来解决行政职权竞合、处罚法规竞合和违法行为竞合的现象。(当然,当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时,往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又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违法排污问题。)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执法)比如: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于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呈现“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违法运输物品在路途上时间为十天;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在一个月内连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再如: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必须要有举行听证的请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之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之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费用个人不承担)四、合理行政(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合理、恰当。合理的程度裁定;合理的横向比照(应该坚持同一个尺度);往往与收费、罚款等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相联系。五、高效便民如: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报名、网上申报纳税。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南开区“超时答复视为同意制度。”六、权责统一第三节、行政救济(行政司法)如《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具体看,主要有以下渠道:一、行政申诉,分为内部申诉和外部申诉主要适应于行政处分。行者处分制裁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被处分的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民告官”的一种形式。适应于行政机关不应为而为、应为而不为等事项;适应于行政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复议与审计监督、行政监察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全面监督;而后两者是一种专门监督(前者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后者是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视、检查和惩戒活动)涉及到复议申请人、被复议申请人、复议人(复议机关)、第三人等。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复议期限一般也为60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三、行政诉讼适应于行政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应为而为、应为而不为等事项;范围基本与行政复议相同。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前置程序。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当事人的上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为10日);申诉(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监督(法院监督;检察院抗诉);执行;侵权赔偿请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是自由选择制度;二是复议前置制度。如:纳税问题。如果纳税人与征税人在纳税问题上产生争议,必须先议后诉;而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扣押、查封等)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等)不服的,可以采取自由选择制度。行政复议程序简单,比较便捷,成本也比较低廉,但由于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有时会影响到行政复议救济的有效性。四、行政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因违法行政而引起,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和“行政补偿”(合法职务行为而引起。如在2004年2月,为了控制禽流感的传播,扑杀了大量的鸡、鸭、鸽子等,国家给与这些主人所给与的经济补偿)。赔偿计算标准: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7条:造成相对人死亡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赔偿请求时效为二年。五、行政仲裁。特点。在我国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内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及劳动部门内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属于这种行政仲裁机构。第四节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的概念权力与职权的关系:“权力的概念较为抽象,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范围,职权则是对权力的具体限定,它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范围,而且有正式的授权依据或法律基础。”二、行政职权的内容1、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或权力的行政行为。普通许可(最严格)。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等。普通许可的特点是: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不得转让。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条件有关。特别许可(比较严格)。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其特点是:一般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特许一般有自由裁量权;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特许可以在被许可人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转让。核准行政许可(技术专业性)。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其特征是:主要是技术性的、专业性的;没有数量限制,并且要根据实地检验、核验、检测等做出决定。认可行政许可(一般,无需审批)。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规定的会计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其特征是:一般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与认可;通常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实施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资格、资质认可与申请人的身份相联系,资格、资质许可不能转让。事项行政许可(一般,一般无需审批)。如: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即通常所说的登记。没有数量限制。(严格来说,这不叫许可,应叫做登记。如民办学校的许可登记;公司的许可登记。)上述分析的行政许可对应的依次是普通、特许、核准、认可和登记许可。2、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制裁的行政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主要类型有:声誉罚。又称精神罚。主要形式警告。财产罚。又称剥夺财产的处罚。其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如:制假贩假。)行为罚。也成为能力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撤销注册商标等。(如:驾驶证)人身罚。又称自由罚。主要形式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其他处罚种类。主要有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等。3、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为预防、控制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危害社会状态的扩展以及未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暂时性强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治疗、收容教育、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扣留等)。限制财产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资金;对车辆的强制拖拽或锁定;对患有疫病动物的强制捕杀,对妨碍灭火救灾的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等)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别、给于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教师资格认定、学生毕业证与学位的认定、职业技能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工伤级别鉴定、房地产证书发放,等。5、行政裁决(行政司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公断人身份依法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工商管理部门的合同纠纷仲裁等。6、行政(监察)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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