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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5行政行为法之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到审议通过,历时六年半时间。——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一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231总则基本原则4行政强制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调整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采取的。此时,违法行为或危险后果尚未发生,强制措施的采用是为了防止其发生,是一种面向未来的预防性措施。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者财产的暂时性控制,一旦其预防目的达到了就应当解除危险。2特征质量非惩罚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后果的控制和预防,不同于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惩罚。3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依附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该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执行,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1执行条件: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2特征本质:其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先在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对先在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不予履行的情况。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别1、前提条件不同: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这两类行为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先行存在”和“是否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约束和处置;行政强制执行是将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动态实现的过程,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其终点。真题回顾•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50题)•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9/15答案•C•选项A错误。本题中加收超标排污费是行政强制,罚款是行政处罚。•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题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2019/9/15真题回顾•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46题)•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2019/9/15答案•选项A错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第一性的,行政强制执行是跟在义务后面出现的。2019/9/152019/9/15(一)行政强制法之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01020304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05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职权法定: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行政强制实施权法定1范围和条件法定:行政强制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行政强制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2程序法定:行政强制设定程序法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法定。3具体包括质量含义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手段之比较: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1手段与目的之比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且收益与损害应当成比例,尽量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2具体包括质量含义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亦可以理解为比例原则)重点形成权形成权01第16条: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02第39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03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04第23条、第29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16条第2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立法体现质量含义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之四禁止谋利原则原则第49条、第60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第29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立法体现质量含义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45条第2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3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五权利救济原则质量含义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019/9/15(二)行政强制法之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与实施程序理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01020304冻结存款、汇款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条、第11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保留)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其他规范文件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分配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分配自身职权:①尚未制定法律,②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2行政法规设定权质量法律授权: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分配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②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权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也即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规章无权设定】2、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4、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5、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之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质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报批)(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是“或者”不是“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之情况紧急情形即时强制: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即时强制除报批程序特殊之外,仍应当遵守一般程序的其他规则】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之一般程序(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般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一)实施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二)实施对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实施程序之细节(四)期限。【一般期限30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最长期限6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例外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扣除期限】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这些时间不计入期限内。(五)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实施程序之细节(六)财物保管。一是行政机关保管;二是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管财物损失的,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七)解除查封扣押,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拍卖价格低于市场
本文标题:行政强制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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