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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曾迎春孙爱萍2017年7月26日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一、规划行政执法二、土地行政执法三、市容行政执法一、规划行政执法(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二)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三)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程序(四)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文书六、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依据七、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仅受城市规划区域的限制。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概念,对于规划执法来说,并不受土地性质的限制。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均有权进行规划管理。对于所谓的“涉农街道“,应当注意的是该涉农街道在大连市总体规划中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与乡村规划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今天着重讲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处理。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合法的建设行为要经过三项主要审批:第一是用地、第二是规划、第三是建设,这三项审批分别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建筑法。但对于一个违法建筑来说,有可能同时违法三项法律规定,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理论上,依据程序在先的法律来进行处理为宜。因为如果采用程序在后的法律处理,那么即使处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应的违法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的处理方式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在法院,也就是说,土地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处理方式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可以作为规划执法的处理依据。建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从违反建筑法的角度来看。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的优点由于使用土地管理法处理违法建设,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用建筑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并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如以城乡规划法作为处理依据,则行政机关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一)立案前调查1、由执法人员根据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了解违法建筑情况后,前往进行前期调查;2、前期调查内容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向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情况,自行核查。目的:确定被查处对象身份;确定被查处建筑物没有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3、执法人员可先做违法当事人工作,全劝其立即自行拆除违章建筑。4、劝解无效的,立案处理。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二)立案1、立案条件:有明确的产权人、使用人、投资人或保管人的;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属于本行政机关执法范围;有一定的违法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的。2、执法人员根据前期调查的内容,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规定,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立案。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三)立案后调查1、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制作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后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载明,并由街道或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证实。3、下达《核查(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交规划审批材料。4、搜集证据。如现场照片,测绘报告等。5、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行政机关到规划主管部门自行核查档案资料,查明被核查对象是否确无相关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委托测绘机构对违法建筑进行测绘。6、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上报审批。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四)处理的作出1、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同时进行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如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公民1000、个体工商户200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以上。)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当事人未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二)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三)当事人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待相应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完结后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五)注意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非居民生活采取上述方式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二)土地行政执法土地行政执法立案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执法程序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处理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土地行政执法处理结果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三)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四)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对于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执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应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后进行,如果实施者是公民,则应以该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实施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处理,不能直接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为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
本文标题: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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