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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行政控权研究姓名:陈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刘德兴20090410行政控权研究作者:陈璟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相似文献(6条)1.期刊论文何峥嵘多元化的控权模式-行政与法2003,(11)本文认为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权的广泛行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存在,行政法控权模式应从主要依靠详尽的实体法或主要依赖司法审查发展到主要依靠正当的行政程序,建立以行政程序监控为主,以合理的立法事先规制,以司法审查为事后追究的多元化控权模式.2.学位论文左娟行政程序控权研究2006行政权力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有被滥用的可能,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则会出现行政权力的失控,从而给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危害,为了确保行政权力公正、合理的运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传统的控权模式着眼于行政行为的结果,强调通过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来实现控权的目的,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传统模式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行政程序控权着眼于行政权力行为的过程,强调通过行政程序的合理设计及运行来实现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相较于传统控权模式,行政程序控权有利于弥补传统控权模式的局限,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一种有效模式。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加强程序控权。建国以来,我国行政程序控权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传统经济、政治体制和旧观念的影响,行政程序控权研究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领域,行政程序建设无论从观念、理论方面还是在制度、实务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程序控权理念的缺失,行政程序立法相对滞后,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不完善,行政程序监督乏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程序控权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控权:树立程序控权理念,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健全行政程序制度,完善行政程序监督。本文结合行政程序控权产生的时代背景,运用国内外行政程序控权的相关理论,阐述了行政程序控权的相关概念,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控权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行政程序控权的对策。旨在使我国行政程序控权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为程序控权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参考。3.期刊论文张凌凤论多元价值目标下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金卡工程2010,14(1)价值目标,即一种价值取向,任何法律都是基于其产生的价值一定的价值取向的选择,行政程序法也不例外.行政程序法价值目标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理念和精神.[1]对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本节通过对行政程序法价值目标以及多元价值目标对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影响的认识,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4.学位论文孙爱华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2007现代社会的发展,使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合理行使对法治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其运行中的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使其最大限度的服务于社会,成为现代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注重从行政程序角度研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行政程序可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初和过程中通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直接对话控制其行为正当性,因此,行政程序是控制行政裁量权恣意的一种理想的控权模式。本文共分三章撰写:第一章研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分类极其存在的必要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危害性来谈论对其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并通过比较传统控权模式,列出行政程序控制自由裁量权的独特价值。第三章笔者从行政程序的主要要素分别分析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其次,笔者指出,为了确保程序控权的实效性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5.期刊论文刘勇华论英美行政控权模式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金卡工程2010,14(3)深受传统自然正义或程序公正影响的英美行政法更多地信奉实体权利主要由程序来保障这一理念,在行政控权模式上都是从行政行为的过程着眼,通过合理的行政程序设计来达到规控行政权力的目的,即正当程序模式,该模式对推动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有很大启示作用.6.学位论文裴俊涛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2007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民主法治观念的日益提高,出现了关于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巨大社会需求。行政指导以其灵活、高效、平等、非强制等特性,恰好迎合了这种社会需求,并由于其在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特殊的功能,进而使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指导的态度陆续发生了由否定到肯定再到注重采用的变化过程。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度,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地采用了行政指导这一柔和的行政方式,并显现出其特殊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同时,行政指导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我国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其负面效应的产生,固然有其制度自身的原因,然而,更多的来自于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致使其长期游离于法治的视野之外。因而,本文主要围绕着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这一命题来展开。对行政指导是否需要进行法律控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进行法律控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存在着争论。在我看来,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必然要求。一方面,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本质特性——权力性,其能引起法律效果的产生。另一方面,行政指导是谋和于法治行政原则的。认为行政指导将导致法治的空洞化的观点是对行政指导的一种误解,因而应在法治的框架内构建行政指导制度,使其接受法律的规制。既然,对行政指导应进行法律控制,那应在何种程度上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行政指导之所以能够得到各国的青睐,在行政实务中得以广泛的运用,这都要归功于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如果对其进行过死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导致其特有功能的丧失。因而,应在应在效率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对行政指导法律控制模式的正确选择,将有助于法律对行政指导控制功能的发挥。回顾法律对行政权控制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主要存在着两种法律控权模式——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两种控权模式各有其优点。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严格规则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而正当程序模式却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这是由程序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决定的。然而,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独特的历史背景,以及行政指导法律规范严重缺失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同时采用这两种模式,以便更好的达到控权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对如何具体构建我国行政指导法律控制制度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应对行政指导的主体、法律依据、行为模式等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次,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设计来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使行政指导相对人从决策到推行都能广泛的参与和监督行政指导行为;其次,规范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为行政指导相对人寻求救济提供司法上的支持。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ac153fac-724e-4dcf-be45-9df700e3b208下载时间:2010年9月20日
本文标题:行政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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